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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5·5”网吧爆炸案受害人一审获赔
作者: 熊润频     发布时间: 2007-11-22 11: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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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5·5”网吧爆炸案中两名受害人起诉网吧业主要求赔偿的案件近日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有了结果,法庭判决浩宇网吧业主秦某向爆炸案中遇难者徐海的父母支付赔偿金2万元;同时,在爆炸中受伤的宋嘉文在一审中也获赔2.1万余元。

  2006年5月5日晚9时36分和9时56分,合肥市“浩宇”、“巨星”两个网吧先后发生爆炸,共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两名主犯已经被执行死刑,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爆炸导致正在“浩宇”网吧上网的徐海当场被炸身亡。徐海父母诉称,网吧业主秦某有义务保障徐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其违法经营、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请判令秦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共计3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从事网吧经营,对进入网吧的消费者应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爆炸的原因是第三人卢东溟等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同时,该起爆炸案具有偶然性、突发性,兼具犯罪分子手段的隐蔽性,将预防犯罪的职责强加于网吧经营者有失公允。但是,秦某作为网吧经营者从中获益,可以责令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考虑网吧经营成本和利润等因素,判定秦某给付徐海父母2万元。

  在网吧爆炸案中因颅脑外伤十级伤残的宋嘉文则诉称,根据有关网络经营管理办法等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秦某作为经营者在管理上有过错;另被告对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和保障义务,不能因犯罪分子的侵权行为免除,诉请判令秦某赔偿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秦某作为网吧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入内,主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宋嘉文的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义务,可适当减轻秦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秦某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的80%,计1.6万余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2.1万余元。

  据悉,判决后,徐海父母表示将继续上诉。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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