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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公司股权 触犯法律被判徒刑
作者: 富心振    发布时间: 2007-11-23 11: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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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转让非上市股份给他人。11月22日,被告人邓申生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0万元。

   今年25岁、具有大学文化的邓申生供职于上海一家国际贸易公司。2005年9月至10月间,邓申生租赁了南汇区惠南镇某宾馆房间,设立上海利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汇办事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向他人推荐利顿公司股权,吹嘘该股权将在海外上市等,以每股人民币4.8元的价格将公司股权共计9万股非法转让给徐某、金某等7人,非法经营额合计43.2万元。后邓申生将其中约18万元交利顿公司朱某等人,个人从中牟利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申生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法院作出了从轻处罚。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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