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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第三医院原院长受贿30万获刑八年
作者:
曾祥生 袁玉敏
发布时间:
2007-11-26 14: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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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第三医院原院长王林龙受贿一案,经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林龙有期徒刑八年。
2000年至2004年期间,宁波市第三医院建造“汤于翰医疗中心”。王林龙利用担任“汤于翰医疗中心”基建领导小组副组长、评标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熟人相托请求下,多次在招投标、质量监管、工程进度以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和关照,并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物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港币9000元、美金5000元。 来源:
正义网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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