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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军区总院库房两临时工低价变卖药品被判4年
作者:胡柳 发布时间:2007-11-26 15: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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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利用在医院库房从事药品发放的职务便利,盗窃价值11万余元的药品后低价变卖,今日,时年26岁的被告人李伟冬、时年24岁被告人朱建坤分别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时年25岁的被告人李伟英和时年35岁的被告人朱传勇分别被东城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被告人李伟东和朱建坤同为北京军区总医院药剂科临时工,负责为高干病房和住院中心输送药品。2005年7月至2006年8月间,二人利用从事药品发送管理的便利条件,采用留存没有入账的药品、偷拿送给病房的药品及私自截留病房退回库房药品的方式,多次将医院药库内的日达仙、罗士芬、凯时注射液等药品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1万多元,并由李伟冬的妹妹李伟英负责联系销赃。李伟英在明知药品系盗窃所得情况下,先后六次联系收药人朱传勇,将上述药品以低价予以变卖。期间,李伟冬分得赃款人民币4万余元,朱建坤分得赃款人民币3万余元。 2006年年底,医院采购中心在对医院中心库房进行盘点时,发现大量药品丢失。后保卫部调查,李伟东和朱建坤承认了盗窃药品的事实。 庭审中,四被告人认罪悔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亦无辩解,并称是因为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的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东、朱建坤身为北京军区总医院的临时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或单独窃取本单位财物,并非法据为己有,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伟英、朱传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分别予以销售、收购,二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四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朱建坤、李伟冬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在被单位保卫部门的盘问中即主动交待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李伟冬、李英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于有立功表现;且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伟冬、朱建坤的违法所得大部分已追缴,综合考虑以上法定、酌定情节,对被告人李伟冬、朱建坤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英伟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朱传勇酌予从轻处罚。 编辑:李金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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