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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十年司法改革回顾与前瞻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发布时间:2007-11-29 09: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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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至今已经历了十年的历程,从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的提出及贯彻落实,再到“二五”改革纲要诸项改革措施的逐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在肖扬院长的领导下,把握前所未有的改革机遇,科学地制定、提出了司法改革的各项目标、措施,并认真组织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各项改革极大地推动了法院的制度建设、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可以说,迄今为止人民法院总体上已经初步形成了基本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求的司法审判体系。回顾十年的改革历程,在我看来,我国法院的司法改革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司法改革面临的困难性。

   相较于1978年开始的以经济体制改革为核心的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改革举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才真正起步的司法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建设、发展步伐。这种滞后性所带来的不同步使得司法改革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现状存在大量矛盾、冲突,使得法院司法改革常常陷入步履维艰的困难局面;同时,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也将司法改革带入两难境地。由发展中国家努力向发达国家学习、靠拢的过程使得我国的司法处于一个向现代法治发展的过渡期。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使得我们的改革同时面临两种社会都亟待解决的种种问题。一方面我们还要向现代化法治中的正当程序、被告人权利保护、对抗制审判模式等目标努力奋斗;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接受后现代法治思潮的冲击,开始思考如何构建高效的司法程序、适用更简易的程序、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推行协商性司法、诉讼和解等方面的问题。不同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改革方向使得我国的改革不断面临左右为难的困境;社会认识不到位,也给司法改革设置了诸多人为的障碍。

   第二,司法改革的先导性。

   由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真正的司法改革。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向来毋庸置疑,法院所推行的改革,也当然地代表、引导整个司法改革的方向。

   第三,司法改革的有序性。

   十年的改革历程循序渐进,温和的渐进式改革模式使得整个改革过程平稳、协调。严格遵循认识规律,严格依照司法改革本身所具有的种种特点,一步一个脚印,不搞“大跃进”激进式的改革,保证了各项改革措施的成功实施,也避免了由此带来种种不必要的失败和资源浪费。

   第四,司法改革的合法性。

   法院司法改革当然要强调发挥基层的积极性,许多改革措施往往直接来源于丰富的司法实践,来源于第一线的基层法院,但同时必须注意的是,无论如何改革,改革措施的内容如何,改革本身必须规范,各项改革措施应当纳入司法改革全盘的统筹规划之下,由最高人民法院自上而下地推动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报批制度的建立,正是司法改革合法性的一大保障。各级法院工作机制创新的改革方案必须报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应当及时逐级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度的建立保证了改革不超出法律规定的框架。

   党的十七大报告分别从宏观层面的体制革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观层面的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微观层面的行为调整——规范司法行为入手提出具体改革方略,为司法改革指明了未来发展的方向,确定了今后改革的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在其中发挥着承上启下、融贯体制与行为的功用。司法职权配置的科学、合理与否,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是否深化的重要尺度,是司法行为能否得以依法、有序实施的前提条件。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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