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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贾宇   发布时间:2007-11-29 1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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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从初期的审判方式改革,到后来的审判机制改革,再到后来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许多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和历史性的大发展。通过十年的持续不断的改革,人民法院总体上形成了基本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审判体系,为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的社会纠纷的解决和公正、安全的社会秩序的建构,作出了重要贡献,有力地推进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成为新时期新阶段中国法制改革和发展的一个亮点。这些改革成就的取得,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并充分发扬民主的结果,是各级人民法院弘扬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始终坚持知难而进、求真务实的作风的结果。这些成就,必将在中国现代法制史上留下可喜的一笔。

   司法制度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总体上讲是一个国家政治法制的重要内容,核心问题是权力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行问题。依矛盾论的观点来看,司法中的问题和矛盾,既有司法机关内部的矛盾,也有外部的矛盾;有些问题的解决靠内部,有些问题的解决则要靠外部。司法改革就是要解决司法体制与整个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它包括司法技术和方法的改革、司法工作机制的改革、司法体系内部职权配置的改革、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乃至政治权力相互关系的改革等内容,包含司法内部体制和整个政治体制两个层面。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十多年来,关于死刑核准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庭工作机制等的改革,主要立足于审判制度内部的问题,而国家关于审判权与人大监督权、审判权与检察权、审判权与舆论监督权等方面的改革,则是从外部来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相比较而言,内部改革更具体化、更专业化,易于推进,改革的成本低;而外部改革更宏观、更复杂、难度更大。可以说,两个方面的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目前已经取得的改革成就为进一步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在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化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要着力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要从纵、横两方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深入领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目标要求,深入研究新时期司法活动存在的深层矛盾和问题,深入研究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的关系,从司法体制内部和外部两方面通过权力的优化配置和司法行为的规范化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二是要用创新的精神深化改革。比如,我国许多地方存在地方法院司法地方化的问题,直接损害法制的统一性原则,有违宪法精神。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工商、税务、金融等领域进行了统一垂直管理的改革,取得了成功,但并没有因此而损害行政机关受权力机关监督、向权力机关负责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法院管理体制也完全可以进行垂直化管理的尝试。再比如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将下放了26年的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体现了司法统一、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和政策。当然,这一制度在运行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如怎样把握好中级法院作为死刑案件的一审法院,如何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司法程序的源头上体现少杀、少判的要求,从而提高司法的效率,就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和焦点之一。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有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有司法界的不断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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