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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作者: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章武生   发布时间:2007-11-29 10: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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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十年中,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多方面改革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特别是在法官职业化建设,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改革和完善案件管辖制度,建立和完善民事、行政诉讼证据体系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法院工作在取得一系列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从现实来看,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矛盾特别是新类型纠纷也在迅速增长。在此情况下,传统的管理模式和诉讼方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们的社会生活对于司法的需求得到了空前的增长。但我们目前的司法状况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求。许多地方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实施的效果不佳、法律缺乏权威。理论与实务界都清楚地意识到并形成的共识是:司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体制有关,要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

   在此背景下,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改革总体目标。理论与实务界应当借十七大的东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法院在继续推进各项司法改革工作的同时,要将工作的重点逐步转向真正制约法院发展的各种体制性问题上,这里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首先,要落实宪法确立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现行宪法均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但宪法的规定未落到实处。由于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制于同级地方政权,在有些案件的审理上,法官不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是代表地方利益甚至是某个人、某些人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必须彻底改造形成司法权地方化的体制性因素,解决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问题,并以此为思路来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

   其次,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应落实到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应是法官独立而不(仅)是法院整体独立,这是审判规律的总结。否则,来自法院内部的影响法官依法办案方面的干预会远远多于外部。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来管理司法工作,要使法官独立行使职权落到实处,就必须改变这种行政管理的模式。

   最后,要提高司法的权威。司法权威的实质是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来源于司法机关尽可能公正地解决每一起案件,实现所谓实体正义,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取得公共信任并由此而形成稳定的影响力。如何确保法官尽可能公正地解决案件呢?程序正义所要求的公正的审判程序和审判制度在这方面发挥的程序保障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法官自身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审判的质量。这是因为法官行使的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而判断的正确性依赖于法官超出常人的专业素养和公正的品格。高素质的法官是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

   我国法官群体中虽不乏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官,但整体上看,现有法官人数过多,素质不高,不能适应法官职业化的要求,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法官进行重组和分流,努力创建一支高素质且有优越任职保障的法官队伍。

   当然,上述问题,有些不完全是通过法院自身力量可以解决的,还需要全国上下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长期不懈的工作,但法院系统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应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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