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指出,推行司法改革必须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笔者认为,这是人民法院将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司法改革的实际中的具体表现,是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改革的经验总结。 司法制度不但是一国的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民族心理等多种因素的现实反映。无论是设计一种司法制度,还是革新司法制度,如果脱离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现实,脱离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传统,那么那种做法注定要被人民所吐弃,政治实践所否定。悬于空中的气球要想固定就必须上面一跟绳子、下面一跟绳子栓住,司法制度改革就好比悬于空中的气球,需要上下两跟绳子栓住,下面一跟绳子就是经济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传统的支持,上面一跟绳子就是政治现实的容许。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强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是中国的国情,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根本依据。任何无视我国国情,照搬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的做法都注定脱离基础而失败;任何无视我国的政治现实,违背“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搞所谓“三权分立”、“司法独立”都注定得不到人民的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