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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司法改革进程
作者:孙涛 发布时间:2007-11-29 1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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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经过十年的艰辛,现已进入一个较高的平台,在许多方面已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和历史性的大发展。正当全体人民法官在回顾既往、审视现实、以利再战的时候,党的十七大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现实重责和历史任务摆在我们的面前。对于我们来说,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司法改革进程,实现科学、公正、高效地有效司法运行,成为责无旁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司法改革的灵魂,是对科学发展观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活学活用的最好诠释。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不同层面确立了司法改革的价值趋向,在统筹兼顾的前提下,明确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明确了发展是司法改革的第一要义,明确了以人为本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明确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司法改革的价值判断。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真实内涵,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改革进程,是司法改革的灵魂所在。 解决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行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司法改革必须能够发挥人的最大效用,确保司法权力的合理、畅通和有效,并具有前瞻性。权力是一个问题敏感问题,也是一个深层次问题,司法权力更具有相当程度的神秘性,触及司法权力涉及法院管理的方方面面。从各级法院现存管理模式观察,在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司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上,全国尚缺乏一个统一的规则,各地法院各自为营,管理方式千姿百态,存在明显的不合理配置问题,严重阻碍着司法权力的有效运行。我们必须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认真研究法院管理问题,这将成为今后一定时期内,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 解决司法体制与整个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是司法改革的根本。司法改革必须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宗旨,切实解决现有司法制度中与整个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问题,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确保司法公正。司法体制涵盖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之中,是司法权力运行的外在形式和基本框架。审视目前的司法现状,要真正落实依法治国还存在诸多障碍,执法为民尚停留在较低层次,公平正义还不断受到冲击和质疑,服务大局仍不能超脱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襁褓,党的领导还需要进一步在组织和制度上加以落实。这一切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有待我们认真研究,提出科学的思路和方略。 我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有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有司法界的不断努力,只要我们坚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司法改革进程,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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