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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万元“清代铜观音”是假货 买家诉请退货获支持
作者: 曹静    发布时间: 2007-12-03 13: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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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37岁的李女士花了13万元在个体户祁先生处买了一尊宣称是清代物品的铜观音像,后经鉴定,该铜观音像是现代工艺品。李女士因此将祁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祁先生立即返还其购买铜观音的货款13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李女士从祁先生处拉走铜观音像一尊,为此李女士交予祁先生货款人民币13万元。后来李女士将铜观音像拿去鉴定,发现该铜观音像并不是清代的物品,而是现代工艺品。于是,李女士找祁先生协商解决此事。2007年9月,祁先生书写协议一份,上载:“祁先生于2007年3月中收李女士货款壹拾叁万元,用于购买铜观音像壹尊,因年份有误,同意退款。于2007年10月10日前退。2007年9月29日祁先生写”。然而,祁先生并没有依约退款。李女士认为,祁先生没有履行协议,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将祁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祁先生立即返还其购买铜观音像的货款13万元。

    庭审过程中,祁先生辩称铜观音像卖方并不是他,而是一位姓石的先生。李女士与石先生于2007年3月曾多次见面,直接洽谈交易铜观音像之事,并达成共识,由石先生携带铜观音像与李女士直接交易。在这一过程中,祁先生只是受李女士委托将货款交给石先生。因此,李女士所诉铜观音像真伪、年份问题,应与卖方石先生交涉谈判,此事与祁先生无关。其次,所谓“协议书”一事,祁先生声称自己是被李女士哄骗按她事先写好的字条照抄的,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从祁先生处取走货物,并将货款交予祁先生。现因货物年份不符,祁先生有义务将货款退还李女士。故对李女士要求祁先生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祁先生虽提出了辩解主张,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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