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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司法注重关注民生执行救助彰显人文关怀
作者:何素军   发布时间:2007-12-04 1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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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启动执行救助机制,切实解决涉诉特困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产、生活困难,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理念,维护了司法的绝对权威,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该院遵照《若干意见》提出的“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的精神,由院长亲自向县委进行专题汇报,提交拨付执行救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得到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后该院分管领导又多次与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在该县财政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由县财政拨付5万元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并同意执行救助资金列入法院今后每年的财政预算,从而使该县的执行救助工作得以顺利启动。

  为了使有限的救助资金发挥最大的救助作用和最好的社会效果,该院参照诉讼(执行)费用缓、减、免的相关规定,由院党组专题研究讨论,制定了《洪泽县人民法院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救助适用的范围为: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等与申请执行人的生存息息相关、不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救助适用的条件为:被执行人必须是确无履行义务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短期内确实无法履行全部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救助适用的对象为:申请执行人必须是生存权、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经人民法院裁判执行后,其权利仍不能实现,致使生产、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方可获得救助。

  该办法还对救助资金发放程序、标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尽周密的规定。

  该院在执行救助工作中,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落实救助资金的发放,取得了预期的救助效果,弘扬了司法为民的理念。申请执行人衡某于今年8月不幸患恶性肿瘤住进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但因家境困难数次被停止治疗,而被执行人王某确无履行义务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了解情况后,按规定为其提供执行救助资金4000元,并派案件承办人专程前往看望,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取得当事人理解,衡某及其亲属对法院及时提供执行救助资金表示十分感激。

    今年以来,该院共有20多名申请执行人经严格审查后及时领取到执行救助款,切实解决了涉诉特困群体的生产、生活困难,彰显了司法关注民生的人文关怀,同时,也有效地消除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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