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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形象更加积极正面是法治之喜
作者:刘金平   发布时间:2007-12-05 15: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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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点调查公司近日发布了1999年和2007年两次对法官形象的调查对比结果。与8年前相比,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更加积极正面,公众对法官职业欣赏度提高5成以上。(12月3日《法制日报》)

    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更加积极正面,得到公众的认同、欣赏,是法治之喜。

    “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是辩证的。内容离不开形式的表现,并决定着具体的形式;形式是内容的外在体现,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改变着内容。拙劣的令人难以接受的形式制约影响着内容的表达,甚至出现狗恶酒酸的后果。法官形象属于司法文化的范畴,却和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官形象更加积极正面,说明法院的司法工作得到老百姓的首肯。法官形象虽然属于司法文化的范畴,却和司法公正有着直接的关系。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一个个鲜活具体的法官个体的司法行为。公众对具有高度专业性的法律运用的规律、理论和技术等缺乏必要的了解,决定了公众对司法结果公正性的判断很大程度上通过法官的形象来感知和体会。法官的形象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而公众对法官形象的首肯也说明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

    法官形象更加积极正面,也是法院司法改革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成果。2001年法官法的修订,规定进入法官队伍必须通过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并对法官的学历提高了要求,为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的总体素质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在法官的外在形象上,庭审时,用凸显法官专业性权威的法袍取代传统头戴大盖帽身穿制服形象,更加切合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必须时刻注重法官的形象,“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法官形象更加积极正面,证明只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就一定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毋庸讳言,由于极少数法官素质不高徇私枉法,法官形象问题一度受到社会的怀疑。1999年只有很少的受访者对法官的联想是正面的,而2007年的调查中,公众对法官职业欣赏度提高5成以上。从1999年到2007年,正是我国改革不断深入社会急剧转型的关键时期,利益诉求的多样和社会矛盾的尖锐复杂,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只要能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严格依法办事,百姓心中有杆秤,群众眼睛雪亮,即使阻力再大,也能扭转社会对法官的消极印象。

    我们还应看到,虽然公众对法官职业欣赏度提高5成以上,虽然法官形象更加积极正面,但公众对法官的满意度还不是很高。建设一支真正让社会满意的法官队伍,要做的事还很多,要走的路还很长,尤其需要秉持社会公平正义利剑的法官们不断的努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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