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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千吨储油罐爆炸事故案宣判 两名责任人获刑
作者: 王健军 金爱军    发布时间: 2007-12-07 14: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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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今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对“5·4”千吨储油罐爆炸事故案的2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周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吴扣网有期徒刑一年。

    2007年5月4日,江苏省泰州市一润滑油厂在电焊作业时,因火星引燃了油罐内长期形成的混合性可燃气体,厂区内3只存有近千吨油品的储油罐相继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泰州市海陵区开泰润滑油厂业主王周林在未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扩建2个约700立方米的新油罐。施工中,被告人王周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明知被告人吴扣网的工程队没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将该工程承包给吴扣网的工程队施工,且未与吴扣网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未向施工方进行该厂油品危险性等安全知识教育。被告人吴扣网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明知自己无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工程,并雇用电焊工进行电焊施工,施工前亦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2007年5月4日,电焊工成某等3人按照被告人吴扣网的安排在厂区内的11号油罐和新建油罐之间焊接人行梯。11号油罐内存有200吨左右的介于柴油和重油之间的混合油品,成某在进行电焊作业前,未根据《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施工的油罐进行清除、清洗、置换分析等程序,以致引燃了11号油罐内长期形成的混合性可燃气体,并引发爆炸。成某被爆炸引起的冲击波抛至八九米外的空地上,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另1人被烧伤。在消防部门赶至现场进行扑救过程中,厂区内的另2只油罐也相继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周林逃离施救现场,并于2007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7年5月8日,被告人吴扣网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王周林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28888.06元,吴网扣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14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周林身为化工企业业主,无视国家安全法规,在未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扩建油罐,并将该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人员施工。且明知11号油罐中存有大量易燃的混合油品,仍在该油罐顶部焊接作业,从而酿成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周林未能积极组织施救,却逃离现场,致使事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被告人吴扣网在明知自己不具备油罐焊接工程资质的情况下,又招揽无资质人员施工,冒险作业,是造成本起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王周林、吴扣网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周林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扣网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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