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保障人权、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为宗旨,扎实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实行听证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协调等方法妥善解决国家赔偿纠纷,今年以来,中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5件,其中4件是经调解协调申请人最终撤回赔偿申请得以解决的。 为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职能作用,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黄冈中院统筹兼顾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与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执行工作,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纠纷。一方面大力加强与国家司法机关沟通协调,通过大量案外协调工作争取义务机关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如朱正雄申请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赔偿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朱正雄犯贪污罪,在诉讼中二次建议延期审理,后因事实、证据变化撤回起诉。朱正雄不服义务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不予赔偿的决定,向中院申请要求其赔偿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鉴于朱正雄因被检察机关查处未能在其所在粮食系统改制中获得安置资金,中院并未简单作出赔偿决定,而是多次找义务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做工作,让义务机关主动帮助申请人解决安置问题并依法给予赔偿。最终朱正雄与义务机关达成协议而向中院撤回赔偿申请。另一方面通过积极动员义务机关及时纠错,通过做好申请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有效缓和其对立情绪,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如赔偿请求人夏俊道以错误执行为由,申请义务机关武穴市人民法院赔偿因执行错误无法执行回转,造成其房屋及利息损失,中院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监督职能,督促义务机关及时纠正错误并赔偿损失4万元,鉴于该院实际履行困难,责任人员主动将自己积蓄垫付给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赔礼道歉,申请人被义务机关及责任人员的诚恳态度所感动,主动向中院撤回其赔偿申请。
针对部分国家赔偿案件申请人真实意愿不在于要求赔偿其法定损失,而是家庭生活、工作中存在实际困难,黄冈中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注重通过听证、座谈、调查了解方式摸清申请人的真实想法,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发出司法建议、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等,切实帮助解决生活、工作困难。如张光荣因再审改判无罪申请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审理中了解到其因错判被所在单位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除公职,家庭生活困难,在与赔偿义务机关积极沟通并督促履行义务的同时,及时与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部门联系,并发出司法建议,使其生活得到保障。申请人在与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后自愿向中院撤回其国家赔偿申请,该案因此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