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赌资引发口角进而发展到非法拘禁他人。12月12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7年7月11日晚9时许,浦北县某镇的周某到本村的一商店内赌博。在赌博的过程中,同时参赌的一名妇女错拿了周某的赌资,两人因此你一言我一语地争吵起来。周某说了一句:“见你是个女的,否则要你好看!”这时,该名妇女的丈夫林某上前指责周某张狂。周某听了顿时很恼火,挥拳打了一拳林某,两人便互殴起来。林某的侄女婿陈某见状忙进行劝阻。周某以为陈某要帮林某打他,也打了陈某几拳。在一旁的林某虎见姑丈陈某被打便上前推打周某,两人便扭打起来。林某虎两次将周某推倒在地。双方互殴一阵后被旁人劝开。周某心有不忿,边走边气呼呼地扬言道:“林某虎,等一会我叫人来收拾你。”出到村子外边,周某遇见余某并将刚才赌博打架之事告诉了余某,叫余某帮找人来打林某虎泄愤并要林某虎赔偿医药费。零时许,周某、余某纠集了十多人驾驶着六辆摩托车,一群人气势汹汹地闯进林某虎家,先是对林某虎进行殴打,后又将林某虎掳到合浦县某镇村庄附近的荒岭上。周某以林某虎打伤他为由要林某虎赔偿医药费15000元。林某虎说没有那么多钱,叫周某与其伯父的朋友张某联系。周某一伙经与张某多次电话联系后,最后确定赔偿款为8000元,当天下午6点钟前交5000元,其余3000元三天内付清。凌晨5时30分左右,周某一伙将林某虎释放。案发后,周某于2007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8月24日被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的方法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被被害人殴打而对被害人怀恨在心,纠集多人殴打被害人以泄愤并以赔偿医药费为由将被害人掳走,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绑架罪不当。本案的被告人虽然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掳走并加以隐匿和控制,也有要给付财物的目的,但其不是无故的、纯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被害人掳走,且其控制和索取财物的均是被害人本人。被告人曾被被害人殴打,其以此为由将被害人非法扣押、拘禁索取医药费,即为索取债务(医药费)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该行为构成的是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