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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光芒应照耀到未决羁押的角落
作者:徐龙震 发布时间:2007-12-14 13: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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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刘某有期徒刑4年后,刘某不服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期间,刘某的母亲因病去世,他爱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批准刘某见母亲最后一面。法院认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让他见母亲最后一面应是人之常情。”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系统首次允许在押犯人参加亲人的遗体告别仪式,也是市一中院继死刑犯刑前会见后,采取的又一人性化措施。(12月14日《北京晚报》)
未决羁押,一般泛指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被逮捕、审查起诉,到一审或二审判决生效之间的被羁押状态,其称喟从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立案审理时转为刑事被告人。未决羁押是相对于已决羁押而言,后者指一审或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刑事被告人已由看守所转入监狱场所的羁押。我国法律法规较多规定了已决羁押,对于未决羁押的规定较少,尚待进一步的尝试创新。 允许在押未决犯参加亲人遗体告别仪式,彰显了对刑事被告人的人性关怀,也是对现行未决羁押管理的一个尝试。因为在以往,在押未决犯是不被允许带出看守所,参加有关社会活动的,这有多方面的考虑。第一,因为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一罪还是数罪、罪轻与罪重都还处于未决状态,如果让被告人与外界亲属朋友接触,有可能会导致串供现象发生。第二,刑事被告人都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果带出参加社会活动,存在着脱逃危害社会的可能。第三,为保障被告人人身权益考量,被害人及其家属如果得知被告人被带出参加某种活动,就有可能在情绪激动之下伤害被告人。既然把刑事被告人带出参加某种社会活动(多是亲人之间特殊情况探视等类似活动)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那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就禁止其外出会见。此举虽然规避了风险,但却违背了常理常情,将人的本性阻挡在铁窗高墙之内,不利于被告人的教育改造。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在新时期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指导包括人民法院工作在内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北京一中院此次破例之举,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彰显了国家对未决羁押犯的人性关怀。让未决羁押犯参加亲人的遗体告别仪式这一种方式,就属于一种探视权,虽然不属于刑事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但属于其他人权,应当给予保障。 其实,不光是刑事被告人的探视权,还应当包括其他一些更广泛的权利,如知情权,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开庭前,可以将诉讼权利和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告知被告人,并有针对性指导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让被告人知道怎样行使诉讼权利,能够预测自己将要获得的判决。又如就医权,如果在审理期间得大病,可通知家属缴费,由看守所人员带至医院治疗,以避免因羁押而不得有效医治的情况发生。又如探视权和被探视权,在不违反监规、不串供、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被告人出监探视病危亲人,允许被告人家属到看守所探视。 对未决在押犯以更多地人性关怀,也是在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以促使犯罪人能够悔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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