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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8到800——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成效与问题对策
作者: 陈永辉   发布时间:2007-12-17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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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点是深入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人员分类管理的关键和突破口。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三年来,18个试点法院经过艰辛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8年起在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800余个基层人民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工作,以进一步缓解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问题,加快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程。

   从18家到800家,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正在稳步推进。

   成效之一:探索审判组织模式,致力于形成符合审判规律、资源配置合理的审判运行机制

   试点法院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的角度,突破传统,尝试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在这个模式下,法官行使审判权,主持庭审、作出裁判、签发文书;法官助理承担调查收集核对证据、审查诉讼材料、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等程序性事务;书记员负责记录。

   成效之二:细化法官助理职责,致力于完善分工合理、相互协作的工作布局

   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规定了法官助理的12项基本职责。试行过程中,大多数试点法院都结合各自审判实际进行了细化。如,海南高院根据不同的工作需要与特点,就刑庭、民庭、行政庭等部门的法官助理职责分别作出了规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协助调研等职责。法官助理职责的进一步细化,充分体现了以法官为中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运转高效的审判工作特点。

   成效之三:加强法官助理管理,致力于巩固长效建设、分类管理的改革成果

   试点法院在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管理机构上,有的法院设置了专门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管理;在管理内容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始着手建立法官助理的业绩考核档案,对法官助理的考核评价、职务晋升、待遇、教育培训制度等进行规定。这些管理探索,有利于在改革实践中统筹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形成人尽其才、各尽其能的良好局面。

   许多试点法院以法官助理改革带动全局工作发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多次立功受奖,成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和“全国模范法院”。

   法官助理制度未来必将在全国法院推开,但是实行改革的法院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总结经验,互相借鉴,是推进改革的必经之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深入推进和完善法官助理改革提出四个方面的对策。

   对策之一:法官助理的定位要理顺三对关系

   一是法官助理与法官的关系。法官助理不是法官,不能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身份参加庭审,不能单独汇报案件;但在法官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参与案件调解、法律文书制作以及证据核实等工作。

   二是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关系。在新的审判组织模式下,书记员限于庭审记录,其职责范围要窄于和低于法官助理,应当接受本合议庭已获法官授权的法官助理的指导和调度,从下一个层级配合法官工作。

   三是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的关系。助理审判员是法官,法官助理不是法官,是审判辅助人员。搞法官助理试点,绝不是要把所有助理审判员专任法官助理。

   对策之二:法官助理的职责要科学划分

   要在尊重审判工作规律的基础上,科学划分和理顺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三者之间的职责范围,努力构建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各负其责、相互衔接的审判运行体系。法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官助理的实际工作能力,灵活安排具体工作,但不得超越法官助理职权的有关规定。

   对策之三:法官助理的配备原则是法院管、法官用

   法官助理的配备要有利于统筹、合理使用司法人才,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采用“法院管、法官用”的原则,也就是招录、培训、考核、定级、晋升、奖惩、交流等由法院统一管理,法官助理则具体分配给法官,在法官领导下开展业务辅助工作。要注意结合审判岗位的不同特点和审判程序的具体需求,灵活、动态掌握配备比例。

   对策之四:法官助理的管理要加强科学考核

   要遵循审判规律,结合法官助理的职业特点,认真探索法官助理的管理模式,引入优胜劣汰机制,将管理模式的着眼点放在有利于保障法官的中心地位、有利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上,真正实现人员分类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调研论证,拿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要在试点实践中加强对量化考核问题的研究,侧重庭前结案率、平均庭前准备时间、主持证据交换数、草拟法律文书数、调研成果等可以量化的内容,并将案件的申诉上访率、改判发回率等作为辅助参考指标,在对法官助理的工作量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向管理要效率,从管理中出人才。还可以进一步研究法官助理的分级管理问题。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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