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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时效羁绊见义勇为的认定
作者:张冰歌 发布时间:2007-12-17 13: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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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3年前的见义勇为青年,3年中曾受到当地机关见义勇为奖励,然而,因见义勇为致伤落下的后遗症越来越严重的3年后,其父母为儿子申请见义勇为待遇时,却以“刘毅见义勇为事件已过了3年多时间”而受阻。(《东楚晚报》12月14日)
近年来,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似乎变成了一件令人头疼的大难事。很多见义勇为者自己身负重伤甚至牺牲了生命,却无法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更无法获得应得的待遇。而当事人不能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原因也多种多样,笔者认为,见义勇为的认定之所以如此困难,是因为见义勇为被人为地附加了太多条件。而人们恰恰忽视了见义勇为的本来涵义。 社会上的那些见义勇为者,在他们实施见义勇为时,并不是冲着一个什么证、一份待遇而为的,对于见义勇为,作为见义勇为人,为的是伸张正气,是内心的见“义”而“勇”,见“义”而“为”。不妨设想,当某个境况需要见义勇为时,某机关一手持着见义勇为证一手拿作某待遇在一边鼓动着,快去见义勇为吧,看谁会去。“有钱能使鬼推磨”,但有钱不一定能使人去见义勇为的。只有愿意也敢于见义勇为者,才从内心地去见义勇为。 回到刘毅身上来吧,如果不是他身体上的伤痛折磨一天更甚一天,过去的身强体壮的小伙子成了如今的“病友”,一些伤疾已成了慢性病可能终生相伴在他身上,刘毅恐怕不会让其父母替他申请见义勇为待遇的,这难道不是他的一种无奈?虽然刘毅的申请是在3年以后,但他见义勇为的事实本身永远不能过期,那么作为申请管理机关,不应该让时效问题成为刘毅申请见义勇为待遇的羁绊。 笔者不知道当地管理机关设定的见义勇为申请期限是多长,但无论怎么说,见义勇为这种温暖社会的公民义举,不论何时申报,只要有部分证据证明其发生,就应该得到政府的鼓励和肯定;而且,对于那些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相关部门还应该办证上门。即使有像刘毅这种“不及时”申报者,会给相关部门的工作造成麻烦,但也应有基本的尊重。如果非把不能申办的理由推给时效,也只能说明申请管当机关当初对见义勇为者的关爱不够和相关的管理规定不科学。 在当下的社会里,见义勇为者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当有人遇到劫杀时避而远之的有之,冷眼旁观的有之,对见义勇为者冷嘲热讽的有之。在这样的精神沙漠里,对见义勇为者给予该得的待遇,不但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褒奖,也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精神慰藉。用行政管理的效率目标设立某个条条框框,等着人们在规定时间内上门来申报,只会束缚道德自由,让错过申报时间而未被奖励者寒心,也会有损其他公民道德义举的热情,这对于当下的社会是不堪承受的。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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