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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将作品合二为一 律师状告法律出版社侵五权
作者:王宏丞   发布时间:2007-12-18 08: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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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律师起诉被告法律出版社将其两部作品合一出版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张先生系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其根据多年房地产诉讼代理的从业经验,撰写了《律师教你买房》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实用手册》两书(共200千字),分别在2004年和200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2006年7月,法律出版社将上述两书内容合并,并增加部分相关单位联系方式等公知信息,出版了《购房维权法律通》一书,署名由张律师编著,并在该书封面和书中允诺购买该书即可获得知名法律专家、律师的一次免费法律咨询,告知读者将回执卡和需咨询的问题邮寄至展达律师事务所。出版社还改动了作者声明,将参照法律法规的截止时间推后两年,删除了仅限于北京市范围适用的声明内容,表述为全国适用。现出版社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经过张律师的许可。

    原告张律师认为,法律出版社擅自合并出版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汇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和名誉权,请求判令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行为,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272636元(其中包括按千字100元计算稿酬,法律咨询费25万元等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律出版社则认为,此案应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不涉及侵权问题。该社有两书的专有出版权,可以修订再版。新书并非汇编作品,而是在第一本书修订稿的基础上增加第二本书的全部内容而形成的修订版,不构成侵权。出版社还认为张先生作为律师,曾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其联系方式及邮箱地址,以获取更多客户,在书中公布其联系方式,不会给其造成困扰,且张律师如不愿提供咨询可以拒绝,进行咨询即证明其对此默认。出版社还提交了另一位律师身份的作者对上述作法的认可。

    法院经审理确认,涉案争议图书的主要内容是张律师已经出版的两本图书。虽然从实际情况看,张律师第一本书的内容是购房注意事项,第二本书是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条款的解读,将两书内容合并并无不当,但将同一作者两部作品合而为一的情形,并非一般意义下所称修订版,应征求作者的意见。决定是否将两部作品合为一部出版,是作者而不是出版社的权利,如作者不同意将两书合一出版,应尊重作者意见,出版社并不能因其享有单本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即自行决定合并出版。因此,出版社的上述行为超越了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张律师选择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仅将该作者两部作品合为一部出版,并仍为该作者署名,此种情况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汇编,应属于未经作者同意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行为,未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出版社对前言的改动违背了作者原意,也对读者产生误导,并使读者可能在发现问题后将此结果产生的原因归咎于作者。上述行为使两书内容的完整性受到不利影响,侵犯了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法律出版社应对其上述行为给张律师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虽然出版社的上述行为方式不当,但其目的是促销图书,并非对作者进行侮辱、诽谤,故意降低对作者的社会评价。现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使张律师的名誉受到实际影响,不能认定为侵犯名誉权。法律出版社应停止侵权,不再印制发行该书,并对其复制发行行为给张律师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张律师按照每千字100元的标准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属合理范围。公开致歉已足以消除由此造成的精神上的不利影响,法院对张律师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定出版社不能以他人的意思表示或对张律师意思的推定即给其设定免费法律咨询义务,出版社应当在公开致歉的声明中对此项设定未经同意予以说明,消除影响,避免给张律师及所在的展达律师事务所带来进一步的不利后果,并为其自行给读者做出的免费咨询的承诺提供其他实现方式。出版社的上述行为造成张律师进行了一些咨询工作,付出了劳务,虽然该设定并非必须完成,但考虑张律师的答复行为系因出版社的过错引起,且系出于善意和对于不知情的读者的尊重,并为此付出了劳务,法律出版社应对此承担责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张律师要求的25万元赔偿金额过高,法院予以酌减。

    据此,海淀法院判决法律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购房维权法律通》一书,并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针对修改作者前言,违背作者原意的情况致歉,同时对在书中给展达律师事务所及张律师设定免费法律咨询义务一节予以说明,消除影响,赔偿张律师经济损失25536元。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在于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是否有权利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两部作品合为一部出版,海淀法院认为这一选择的决定权属于作者,如作者不同意将两书合一出版,应尊重作者意见,出版社并不能因其享有单本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即自行决定合并出版。



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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