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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上了同性恋杂志 港星萧正楠告错对象被驳回
法院认为:销售、管理部门不是肖像、名誉权侵权主体
作者:萧萧   发布时间:2007-12-18 09: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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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因不满肖像被刊登到非法色情出版物上,香港明星萧正楠于前不久以侵犯其肖像和名誉权为由,将曾出售过此类刊物的报亭管理部门北京市报刊零售公司和北京首都报刊亭有限责任公司告到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出了50万元索赔请求。12月18日,宣武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萧正楠的起诉。

    萧正楠是香港影视歌三栖明星,曾获得2002年度(香港)最佳男新人金奖、港台十大中文歌曲最有前途男新人金奖,先后出演过《非典人生》、《中华小当家》等影视作品,曾为“诺基亚”、“肯德基”、“百老汇”、“蒂花之秀”等公司或产品代言。

     萧正楠称,去年8月,他发现《视觉质男》杂志2006年暑期号7/8月(总第十一期)以其为肖像作为封面,并配以“萧正楠:正男当家”的文字。该期“封面故事”刊登了他的个人档案以及对他的一段采访,并使用了他的10幅照片。经翻阅和调查,他发现《视觉质男》杂志是一种以男同性恋为主题的非法刊物,充斥着大量色情、淫秽的内容和图片。在该期杂志所附的画册中,汇集了大量男性同性恋的全裸暧昧照片,足以使读者对他的性取向产生误解。杂志官方网站对该期的宣传使用了“看型男萧正楠如何当家畅谈断臂山”的标题,具有明显的性取向色彩。该杂志不具备公开合法发行的资格。

    萧正楠表示,《视觉质男》杂志是在未取得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上述图片及采访内容,已经侵犯到他的肖像权,同时还严重损害了他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他认为,北京市报刊零售公司和北京首都报刊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报纸期刊销售者和管理者,以营利为目的,在市场上公开发行这种非法出版物,严重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据此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萧正楠所诉上述二单位依其性质应属出版物销售企业,不属出版、发行单位。二单位在销售出版物或对所属报刊亭的管理过程中不属法律规定的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侵权主体范畴。



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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