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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何以成为“政府行为”?
作者:奚旭初   发布时间:2007-12-18 09: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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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滑县教育工会日前向该县各学校下发了“红头文件”,要向全县教职工“筹措教育发展经费”。文件强调,这是政府行为,不存在任何风险,其他人员经教育系统人员介绍也可参加筹资,最高可达5万元,定期存款年息8分。(12月16日新京报)

    强调向民间借钱是政府行为,显然是要凸现此番举债的政府背景,给百姓吃“定心丸”。政府部门的举措,自然是政府行为,这道理没人不懂,其实问题真正的的关键,并不是政府有些什么“举手投足”,而是这种“举手投足”合法与否?

   这些年来,有些地方缺钱就借债,一届班子卸任之时,往往就是债台高筑之日。多而乱的地方债务不仅制约了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且成为国家财政经济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按照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是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滑县的“筹措教育发展经费”,乃是变相的地方政府债券。至于滑县以年息8分向民间借钱,更是涉嫌扰乱金融秩序的“高息揽储”。

    滑县有关方面强调向民间借钱是政府行为,实际上还透露出这么一个信息:“政府行为”在一些地方,已被异化为掩饰违法行为的“保护伞”。违法行为成了“政府行为”,甚至明知故犯,以“政府行为”之名行违法行为之实,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更凸现了基层政府法治精神的缺失。这个现象也再次警示我们,行政权力是最动态的、最容易被滥用的一项国家权力。如何制约和规范行政权力,促使政府依法行政,乃是打造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

    政府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什么是越位,什么是错位,这些年天天在讲,早已耳熟能详。然而讲来讲去,平常时节也点头称是,一碰到实际向题,却马上乱了方寸。在依法行政这件大事上,一向来我们似乎更多地寄希望于政府部门的“自觉革命”。“自觉革命”当然要,但仅靠“自觉革命”是远远不够的,并且终久也靠不住。体制的问题没解决,寄希望于道德层面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或者说自我剥夺,乃是缘木求鱼。违法行为屡屡成为“政府行为”,不正是一个佐证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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