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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贩毒、组织领导黑社会等 上海两罪犯今被执行死刑
作者:高 远   发布时间:2007-12-18 13: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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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分别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的罪犯李斌,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罪犯寿黎激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日前对两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依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李斌、寿黎激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两名被告人所作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案进行了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法院对两名被告人所作的死刑判决的刑事裁定。

    罪犯李斌于2001年5月刑满释放后,通过贩卖毒品等非法手段聚敛钱财。李斌先后网罗了被告人姚银妹、陆志清、曾庆猛、沈锦荣(均已判刑)等人,采用滋扰、威胁等手段,无偿取得娱乐场所“宝鼎皇宫”的经营权和使用权;至2004年末“宝鼎皇宫”开始营业,逐渐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李斌的组织、领导下,以所经营的“宝鼎皇宫”等经济实体为依托,在上海市宝山、静安等地区大肆实施各种犯罪活动,并不断通过赌博、毒品犯罪活动等大肆聚敛钱财,称霸、危害一方,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从2002年底至2005年间,以被告人李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非法发放、保存多支猎枪、手枪等凶器;在李斌的指使下,该犯罪组织多次在本市宝山、杨浦等地区的一些公共场所,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诬告陷害、赌博、聚众围哄公安机关、对抗公安民警正常执法等一系列非法活动。

    另查明,李斌于2003年至2005年,共计贩卖、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摇头丸360余克、含有MDMA(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成分的摇头丸1160余克和冰毒8千余克等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斌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一方,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斌非法持有枪支三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李斌所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且李斌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有数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故应依法从重处罚。

    罪犯寿黎激于1993年、1996年分别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刑,2005年刑满释放。2006年3月中旬,经事先联系,寿黎激到广东省广州市购买毒品,由张伟(已判刑)给寿黎激汇款人民币30余万元。寿黎激购入毒品后指使张华素(另案处理,已判刑)运送回沪,并于同年3月22日晚送张华素乘上广州开往上海的长途客车。次日下午6时许,当张华素乘坐的长途客车行至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枫泾收费站时,公安人员将张华素抓获,从张华素携带的旅行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877.52克、MDMA229.05克、替苯丙胺131.03克、可卡因111.16克、氯胺酮486.36克。2006年5月6日,寿黎激经与毒贩联系后,与女友李会(已判刑)前往广州购买了毒品。同年5月8日,寿黎激指使被告人杨艳玲(已判刑)将前述放有毒品的包送往浙江省杭州市,并送杨乘上广州至杭州的长途客车。同时,指使李会前往杭州接应,寿黎激则返回上海。同年5月9日,杨艳玲、李会按照寿黎激指使,在杭州分别冒名登记入住凯利宾馆交接毒品,由李会将毒品送至沪杭高速公路杭州出入口处。当晚,被告人张伟接到寿黎激通知后租车赶到杭州,把李会及毒品接回上海。当车至寿黎激住处门口,公安人员将张伟、李会抓获,当场从张伟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89.94克。公安人员随后将等候在住处的寿黎激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寿黎激为了贩卖而向他人购买毒品后,指使他人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寿黎激与他人共同出资,联系买主,亲自购买毒品,指使他人运输,系主犯,应对其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寿黎激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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