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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非得宣读“离婚声明”
作者:徐林林 发布时间:2007-12-19 09: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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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末,当李女士与丈夫走进南昌市某婚姻登记中心要求离婚时,工作人员叫他们当面宣读“离婚声明”。李女士说,办离婚本来心情就不好,如果还要宣读离婚声明,这对她来说是一种精神折磨。可办理离婚的工作人员称,这是民政部的规定,不宣读“离婚声明”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信息日报12月18日:《南昌规定夫妻离婚时须宣读离婚声明》)
据悉,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都要按照民政部提供的统一范本,当场大声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之所这么规定,据说通过宣读“离婚声明”,可以辨别夫妻双方是否是真实、自愿离婚,也可以观察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这一逻辑,但凡宣读“离婚声明”底气十足,声音响亮的当事人,双方感情的确无法挽回,可以立马批准离婚;反之,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这是何等荒谬的规定! 有资料表明,在已婚男女感到心理压力最大的生活事件中,离婚仅次于配偶死亡,列第二位。在绝大多数人看来,离婚是人生旅途中遭遇的一大挫折,不少人因此痛不欲生,甚至精神濒临崩溃。在这种时候,民政部门竟然要求当事人,当着外人大声宣读“离婚声明”,这不是往人家伤口上大把撒盐吗?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啊,哪怕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可谁又受得了这种精神上的拿捏呢? 何况,“离婚声明”有统一的范本,张三李四,照本宣科,除了让当事人感到别扭、难受,顿生羞辱感之外,对民政部门是否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实际上不起半点作用。即使这种做法是“与国际接轨”,我看也未必合乎国情。所以,希望民政部及早废止这一规定,别再为难那些自愿离婚的夫妻。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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