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消费维权

图片社丢失顾客底片 因有电子版减轻赔偿责
作者:甄红   发布时间:2007-12-19 09:34:46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图片社扩印将顾客照片底片丢失因而引发诉讼,因保留了电子文档赔偿责任相应减轻。12月17日上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图片社赔偿顾客200元;同时将照片电子文档刻成光盘交付顾客;并删除电脑里的顾客照片电子文档。

  8月2日,李女士持本人8张照片底片到一家图片社扩印,图片社在扩印过程中,采用了数码冲印技术,将照片底片扫描存入电脑,此后不慎将李女士8张底片丢失。李女士为此提起诉讼。

  李女士诉称,8张底片中有小学毕业照片底片一张、小学时艺术照底片六张、工作照片底片一张。这些底片保存了很长时间,其中六张已保存15年以上。8张底片具有十分重要的纪念意义,是其人生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标志,由于图片社工作失误将底片丢失,为此要求给予精神赔偿2000元,归还数码底片,删除图片社电脑里保存的电子文档。

  图片社辩称,底片丢失,我们表示道歉。我们同意李女士要求,将照片电子文档刻成光盘交还,然后在电脑里删除。因照片的电子文档还存在,没有给其造成实质性精神伤害。按照行业标准,图片社丢失胶片,按10倍价格赔偿,由于10倍价格赔偿额较低,我们同意增加赔偿额至200元。

  宣武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女士将8张照片底片交付图片社冲印,图片社在冲印后应将冲印的照片和底片交付李女士,图片社因工作失误,将李女士8张底片丢失,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图片社保留了照片底片的电子文档,并且能够将丢失底片的图像冲印成照片,李女士也可以保存电子文档,以便今后冲印。故图片社丢失照片底片的行为对李女士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较轻,图片社同意赔偿200元,并将照片电子文档刻成光盘交付李女士,图片社的赔偿足以弥补李女士的财产损失和对其精神上的抚慰,法院对李女士过高要求不予支持。对双方达成的一致删除图片社电脑里的电子文档意见,予以确认。



编辑:薛勇秀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台1959年以后军事冤狱可申请赔偿 时效至明年 ·在巴黎老佛爷购物受辱的中国游客夫妇获赔偿
·断腿所装钢板断裂状告医院获得赔偿 ·遭英军误伤致残 一伊拉克男童获赔200万英镑
·11年前拍损坏直升机 刘德华被判赔130万 ·北大女高材生“休”掉台湾老公并获赔50万
·企业是否应承担学徒工受伤的赔偿责任 ·新生儿窒息死亡 医院有错要赔偿
·亲属被医治死亡 协议赔偿又反悔 ·评残前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可否撤销
·精神病人入厕摔伤致残 医院未尽责赔偿4万余元 ·浙江文成:一个错打电话引发命案判赔近26.5万元
·拍摄时跌倒致残 港电影替身索偿500万 ·开发商以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拒交房被判赔10万
·运送途中客车轮胎爆裂承租人举证不能判赔偿 ·外国空嫂滑倒导致骨折 中国酒店被判赔偿12万元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