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当申请执行人苏植林从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丹竹法庭的法官手中接过沉甸甸的3.8万元人民币时,激动得热泪盈眶。他一面说:“八年啦,我以为这货款要不回了,今天给了我一个意外惊喜,太谢谢法官啦!”一面不停地对在场的法官深深鞠躬。 案件回溯到1999年,苏植林以追回货款为由一纸诉状将李甲、李乙告上法庭,平南县法院于2000年1月28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甲、李乙连带偿还苏植林货款21219.00元及利息。李甲、李乙不服判决,上诉到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7月26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2001年6月18日,苏植林向平南法院申请执行,但由于当时找不到被申请执行人李甲、李乙,故法院只好中止执行。
2007年11月,申请执行人李植南向平南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过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周密的调查,查明了被执行人李甲有位于平南镇永发开发区的房屋一幢,该房屋其本人不居住,只是出租给他人使用。执行人员随即依法查封了该房屋,并将裁定书张贴于该房屋的门口。此时,失踪多年的被执行人李甲终于露面了,与法庭取得联系,并主动履行了上述债务及利息共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