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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销售假冒伪劣卷烟2.8万条 三青年被判刑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7-12-20 14: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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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各自出资合伙购入假冒伪劣卷烟2.8万余条,计212万余元准备销售的肖忠美、郑书付和李应华,12月20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和3年,分处罚金20万、18万和15万。同时判决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予以没收。

    2007年4月1日,肖忠美租赁了双柏路789弄6号A8三号小过道仓库,租期一年,并支付了半年的租金,为犯罪作好了准备。之后,肖忠美、郑书付和李应华经过商谋,决定各自出资合伙购入假冒伪劣卷烟后,存放于以肖忠美的名义租赁的过道仓库内,然后加价销售给他人牟利,并按出资比例分成,并付诸实施。6月25日上午,肖忠美、李应华在上述仓库装运假冒伪劣卷烟准备销售给他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缴获价值人民币212万元的假冒伪劣的“中华”、“红双喜”、“牡丹”等各类卷烟共计28294条。

     到案后,李应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案犯。李应华、郑书付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肖忠美、郑书付、李应华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且被查获的伪劣烟草制品货值达212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共同犯罪,应分别对肖、郑、李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肖忠美、郑书付、李应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李应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罪犯并与郑书付共同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其行为均属立功,依法均可减轻处罚。



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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