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立法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07-12-21 10:36:50

AD IN PAGE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现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二)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三)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六)有其他利用职权干预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二、党组织负责人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一)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四、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的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五、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审查验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六、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作业方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理。

   七、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理。

   八、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三)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理。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十、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最高法院公布《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司法解释: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新司法解释明确企业或商品“傍名牌”按侵权追责 ·规定强调“明知”详解
·中国出台司法解释解决事故责任追究"悬空"现象 ·两部司法解释如何应运而生
·高法公布两个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体现保护弱者追求平等精神 ·制售假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全文)
·两高司法解释实施 新罪名有利于打击商业贿赂 ·《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特定关系”包括感情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 ·意见既要严查受贿犯罪也要严格掌握法律界线
·“两高”对打击行贿和受贿都非常重视 ·符合刑法规定受贿犯罪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受贿
·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在查处腐败中形成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07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