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款机上安装读卡器进行窃取他人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用复制的银行卡进行取款构成犯罪。近日,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涂某、张某二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作案工具一宗。 经法院查明,涂某、张某和郑某、熊某、郑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于2007年5月25日驾驶郑某的桑塔纳轿车携带可录像的MP4、笔记本电脑、银行卡读磁器、银行卡复制器等作案工具来到邹城市。根据郑某的分工,由郑某在邹城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的门旁的读卡器下方加装了可以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的读卡器,涂某在该储蓄所的ATM机上的上方安装了MP4以录像的方式盗取银行卡密码,张某和熊某、郑某在储蓄所附近望风,二被告人及同案参与的三人不间断地轮流进行检查安装的MP4是否牢固。2007年5月27日晚7时许,建设银行一客户在该储蓄所的ATM机上取款时,银行卡上的磁条信息和密码被二被告人及同案参与人的三人盗取。同年5月30日晚,又用同样的方法盗取了建设银行两客户的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随后回到所住的宾馆内,由郑某根据盗取的磁条信息和密码复制上述三名客户的银行卡。同年6月2日,被告人涂某、张某和郑某、熊某、郑某驾车来到山东省建设银行滕州支行营业厅及某分理处,从三张复制卡上共取出现金29312元,同年7月4日,涂某、张某和郑某驾车来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因该车形迹可疑被巡逻治安人员跟踪,将在车上等侯郑某的二名被告人抓获。庭审后,2007年12月2日,被告人涂某、张某家人退缴赃款29312元,依法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涂某、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