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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持伪造的信用卡刷卡消费被判一年罚金两万
作者:
尹亦农
发布时间:
2008-01-03 15: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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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40岁的女子潘某,化名罗丽琼因持伪造的VISA信用卡刷卡消费。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两万元。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于2007年6月24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蓝岛大厦,持伪造的VISA信用卡刷卡消费,购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5998元)及诺基亚牌N73型移动电话机2部(合计价值人民币7360元),共计消费额为人民币23358元。被告人潘某在欲逃离作案现场时被蓝岛大厦工作人员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涉案香港永久性身份证1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1张、VISA信用卡1张起获并扣押在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购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两万元。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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