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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绑架"他人 害怕报警主动自首获轻判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8-01-04 09: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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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37岁的北京人杨靖(化名),伙同他人冒充警察绑架被害人金先生,试图向金先生的家属索要10万元钱,因恐对方报警而没有得逞。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杨靖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3年9月4日下午2点多,杨靖伙同方某、张某、李某(均已被判刑)等人驾驶汽车,在丰台火车站天客隆超市附近,冒充人民警察、使用随身携带的手铐将被害人金先生绑架至世界公园附近,劫取金先生的人民币100余元以及彩星牌移动电话1部、假浪琴牌手表1块、硬包中华香烟1盒,经鉴定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42元,并打电话向金先生亲属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后杨靖等人因恐金先生的家属报警,在未拿到的赎金的情况下于次日下午将金先生放回。 2007年6月18日,杨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过程中,杨靖辩称:自己没有抢劫手机,也没有强行带被害人上车,本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主犯是方某,杨靖为了挣包车费客观上参与了绑架,应认定为从犯;杨靖到公安机关自首,主观恶性不大,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靖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杨靖能够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杨靖辩护人请求对杨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张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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