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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攻谩骂执法人员 四法盲暴力抗法被判刑
作者:梁锦学 邢成宇 发布时间:2008-01-04 10: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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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会同其近亲属暴力抗法、妨害法院执行案,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罗甲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罗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罗丙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29日16时许,睢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警队一行7人,到睢县董店乡被执行人罗某所开的烟酒门市部,执行睢县盐业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一案。当时被执行人罗某不在门市部,执行法官向被告人王某(系被执行人罗某之妻)亮明身份并讲明来意之后,给罗某留置送达一份传票,并告诉王某让其丈夫第二天到睢县法院第三审判庭接受问话。在执行人员即将离开时,被告人罗乙酒后赶到现场,见是执行其叔罗某的,便开始污言秽语的攻击辱骂执行人员。执行法官对罗乙的行为进行制止,罗乙不但不听反而更加狂妄。被告人王某上前抓住一执行法官的衣服撕扯,将其上衣制服的扣子全部撕掉,这时罗某赶来和罗乙一齐对执行法官撕扯抓打。后被告人罗甲、罗丙相继赶到现场,对执行人员恶语攻击,煽动群众抢法院的录像机,并说“法院的人酒后野蛮执法,给他们曝光”。后来睢县纪检会检查人员赶到现场,对法院执行人员逐一检查,并没有发现执行人员饮酒。可是罗某及四被告人仍不罢休,不让警车和执行人员撤离现场,并继续对执行人员围攻、谩骂。 法院另查明:2006年5月7日,商丘市烟草局工作人员宋某、路某等人到被执行人罗某所开烟酒门市部依法检查烟草制品时,罗某与罗甲等人无故拒绝并殴打辱骂检查人员,致行政执法人员路某受伤,并阻止检查人员和车辆离开,村委的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劝阻无效,围困检查人员长达三个多小时,致使检查工作无法进行,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罗甲、罗乙、罗丙以暴力手段,对正常执行公务的人员围攻阻挠、侮辱谩骂,并编造谎言蛊惑群众诋毁执法人员的形象,严重妨害了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于共同犯罪。鉴于四被告人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坚决悔改永不再犯。为体现对认罪服法被告人惩治为辅、教育为主的司法原则,对四被告人均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编辑:张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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