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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后提取存款遭拒绝 法院判决银行支付
作者: 尹亦农    发布时间: 2008-01-04 11: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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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声讯通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声讯通公司)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广支行(以下简称京广支行)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广支行向北京声讯通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公司存款二十一万九千零七十六元。

    原告诉称:2004年声讯通公司部分股东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会议决定将公司董事长由章先生变更为刘先生、总经理更换为王先生,后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刻制了一套新的公司章和财务章。嗣后,章先生起诉声讯通公司要求确认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无效。经过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支持了章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在刘先生任董事长期间,公司用新的公司章和财务章在京广支行开立了账户。两审判决确认更换董事长和总经理无效后,原公司董事长章先生拿着原公司章和财务章,到银行支取公司在银行的存款。银行告知章先生其持有的印鉴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拒绝向声讯通公司付款。现声讯通公司诉求京广支行支付声讯通公司名下的存款。

    被告辩称:声讯通公司自2004年起未再进行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声讯通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京广支行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司法解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声讯通公司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在清算完毕后,以合法的清算结果作为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支付的依据。综上,声讯通公司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声讯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在于,声讯通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首先,根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款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根据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上述规定虽然规定了存款人在期限内未提出撤销结算账户的申请,银行有权停止该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但是,停止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应属于对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经营活动的一种限制,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继续进行经营并以结算账户对外发生支付行为,银行有权依据该规定停止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本案中,声讯通公司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处于清算状态,声讯通公司在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之前,有权清理债务、收回债权,包括其在银行的存款。声讯通公司为清算而对其在银行存款主张权利,不应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其次,关于京广支行提出的声讯通公司的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股东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法院认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丧失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但在企业注销之前的清算阶段,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声讯通公司虽然被吊销了法人营业执照,但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声讯通公司作为该笔存款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京广支行履行支付义务。声讯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责任与义务在股东,京广支行并非是清算义务的相对权利人,其以此拒绝向声讯通公司支付存款,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广支行将存款二十一万九千零七十六元支付北京声讯通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从判决,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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