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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庄绑架女学生案一审宣判 主犯蓝猛被判无期徒刑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8-01-04 15: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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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发生在北京亦庄的绑架女学生,一名绑匪被警方击毙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分别以绑架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对三名涉案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其中主犯蓝猛因犯绑架罪、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丁宇因犯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被告人李涛因犯抢夺罪、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名被告人均系河北廊坊人,25岁的蓝猛是无业人员,22岁的丁宇和23岁的李涛均系河北省廊坊市管道局职工。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蓝猛、丁宇伙同李野(20岁,山东人,已被警方击毙)预谋绑架,后李野出资,蓝猛用其身份证在汽车租赁公司租借一辆灰色捷达牌轿车,还准备了手铐、胶带;丁宇准备了黑色塑料袋等作案工具。2006年11月2日19时许,丁宇、李野乘坐蓝猛驾驶的捷达牌轿车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公寓西南侧十字路口附近,将外出购物路经此处的北京某古筝艺术学院女学生王某某强行劫持到汽车上,并用事先准备的手铐将王某某的手铐住,从其身上搜出天宇牌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380元)、MP3一部、工商银行卡一张,并逼问出密码,由李野在香河体育场附近ATM机上取出人民币1700元,后蓝猛、丁宇、李野将王某某挟持至蓝猛的住处河北省廊坊市管道局宿舍藏匿。11月3日,蓝猛、丁宇、李野以杀死王某某相要挟,向王某某的亲属索要赎金人民币3万元,当晚由丁宇用该卡从廊坊开发区附近一中国建设银行ATM机中取出人民币50元。11月4日至5日,王某某亲属分两次向指定的工商银行卡内存入赎金人民币1.5万元,当晚由丁宇用该卡从天津市杨村开发区一中国建设银行ATM机取出人民币4000元,蓝猛、丁宇各分得人民币2000元。

    学院老师发现女学生失踪后向警方报案。经查,王某某已被歹徒绑架,并关押在河北廊坊。警方遂将蓝猛住处包围。2006年11月7日13时许,在民警准备解救人质时,蓝猛伙同李野持匕首、弩等凶器以杀死人质相威胁劫持人质强行驾车离开。当车行驶至104国道河北廊坊与天津市交界处时,公安机关将车拦住并展开营救行动。为抗拒抓捕,蓝猛指使李野杀害人质,民警发现车右后座上的犯罪嫌疑人李野左手按住人质的头,将人质按在自己的腿上,右手举刀欲扎向人质时,为确保人质安全,民警果断开枪将李野击毙,人质被成功解救。蓝猛被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蓝猛、丁宇等人还曾经冒充军警拦路抢劫和盗窃摩托车等。2004年6月10日23时许,蓝猛、丁宇二人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一住宅楼前,冒充警察,用事先携带的手铐将驾车回家的王某双手铐住,持刀强行进入王某驾驶的帕萨特轿车内,并将王某捆绑后扔至本市大兴区百善庄附近,抢走王某的人民币8000余元及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93万元)、三星牌T108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蓝猛还与被告人李涛共同预谋抢劫和抢夺。2006年3月16日21时许,二人来到河北省廊坊市某小区二楼楼道内,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刚刚下班回家的刘某某的挎包一个,抢走现金600余元及移动电话一部。2006年2月17日23时许,二人在河北省廊坊市管道局宿舍楼内,趁人不备,抢夺齐某诺基亚牌N70型移动电话一部。2006年3月18日22时许,二人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附近一马路上,抢夺左某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余元及移动电话两部。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蓝猛、丁宇伙同他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勒赎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蓝猛伙同丁宇,冒充军警人员,采用暴力手段强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被告人蓝猛伙同李涛采用暴力手段强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蓝猛伙同李涛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蓝猛单独或伙同丁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蓝猛、丁宇在被羁押后,蓝猛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夺、盗窃事实,丁宇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事实,故可对蓝猛所犯抢夺罪、盗窃罪,丁宇所犯抢劫罪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蓝猛、丁宇、李涛对抢夺罪、盗窃罪以及部分抢劫罪的指控均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故可对三被告人涉及的相关罪行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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