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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把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系列评论之二
作者: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发布时间:2008-01-07 09: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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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牢牢把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和坚决贯彻总书记讲话精神,牢牢把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维护好人民权益,就要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从源头上解决群众诉求。现阶段的矛盾纠纷,大多数是由民生问题引发的。人民法院要更加重视化解因民生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善于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注意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调处纠纷。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

   依法维护好人民权益,就要以定纷止争为目标,充分利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调解是适应我国国情的选择,是做好司法工作的一大政治优势。人民法院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原则,在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关系的基础上,加大以司法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力度,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要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调解结案的,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不能调解结案的,依法及时判决,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三种调解手段的有效衔接,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依法维护好人民权益,就要以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和“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人民法院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刑事犯罪一旦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危害时,一定要坚决依法严厉惩治,要强调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同时,要坚持区别对待,着眼于预防犯罪、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对确有依法从轻情节的犯罪,应体现政策,从轻处理,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依法维护好人民权益,就要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把维护人民权益的职能落实到基层。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处在化解纠纷和调处矛盾的前沿,是党通过司法途径服务人民、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要始终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精力向基层集中、力量向基层加强、政策向基层倾斜、工作向基层贴近的思路,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从人员配置、业务培训、物质装备等各个方面加强基层建设,切实解决基层案多人少以及少数法官素质偏低的问题,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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