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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昧植物人儿子救命钱 老夫妻自恃年高拒执被刑拘
作者:潘宝山   发布时间:2008-01-08 16: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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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1月4日中午,内蒙古宁城县法院执行人员协同公安人员来到大明镇郝家店村王希贵家,公安人员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王希贵、宋桂芝夫妻二人逮捕。

    2004年5月18日,原告王春利在宁城县八肯中乡联合煤矿下井时被井木致伤,现已成为植物人。经宁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由八肯中联合煤矿一次性赔付医疗费用36万元。此款由王春利的妻子王玉莲部分支取后,其余被原告王春利的父亲王希贵、母亲宋桂芝和兄长王某某支取,共18.2万元。由于王春利尚需继续治疗,王春利妻子王玉莲作为王春利的法定代理人要求王希贵、宋桂芝、王春才返还赔偿款。在王春利妻子王玉莲的主张下,被告王希贵、宋桂芝、王春才被起诉至法院。宁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2006)宁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判决由被告王春才返还原告王春利人民币4万元,由被告王希贵返还原告王春利人民币4.1万元,由被告宋桂芝返还原告王春利人民币10.1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春才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希贵、宋桂芝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人王春利的法定代理人王玉莲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返还人民币14.2万元。

    此案申请执行后,宁城县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向二被执行人(王希贵、宋桂芝均已70余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置之不理。以后执行人员又多次到二被执行人家中做思想工作,讲明此款是为其儿子治病的,现在其儿子急需此款治病,否则可能有生命危险。但是二被执行人坚决不拿钱。执行人员又找到村委会干部给二被执行人做工作,但二人仍然不予配合,并说钱都花光了。执行人员让其拿出花钱的证据,二人又拿不出来。二人自恃年事已高,对执行人员粗言秽语,公然对抗执行。

    针对此种情况,宁城法院执行人员认为二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遂于2007年12月13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进行了仔细的侦查和调查取证,认为此案二被执行人已经涉嫌犯罪,遂将此案报送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后,批准了对王希贵、宋桂芝实施逮捕。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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