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适用物权法判案 离婚协议分割单元房无效
作者:王茂刚   发布时间:2008-01-09 11:04:57

AD IN PAGE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索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索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张某所有”的约定无效。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首次在法院判决中得以适用。

   索某(男)与张某(女)于2005年3月14日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索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张某所有。2007年1月,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此案经过二级法院的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两居室房屋一套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索某房屋折价款。

  法院认为,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权利人要实现其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须以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为后盾。而国家公权力要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必须以确定物的范围和界域为前提。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故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得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索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有的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索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张某所有,违反了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该约定无效。张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该约定无效,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本案承办法官进一步解释说,一套房屋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虽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法律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设定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一套房屋不能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的不同房间。因为一套房屋如果设定两个以上所有权,不仅每个所有权的范围和界域无法确定,而且所有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无法实现。所以,一个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这在物权理论上称之为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已经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给物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就是在物权法施行后,依据物权基本原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男子为逃避执行离婚 前妻被裁定共同还债 ·离婚权的民法学分析
·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关爱未成年儿童 ·浅析离婚案件的缺席审判
·浅析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制中的可补偿性 ·妻患绝症 丈夫不愿卖房筹救命钱 法院判决离婚
·用哥名骗领结婚证 不合法婚姻判无效 ·对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思考
·英“甲壳虫”乐队成员保罗•麦卡特尼离婚案宣判 ·紧急关头 法官肉身压住“人肉炸弹”
·此类离婚分割夫妻共有之唯一房产案件应如何处理 ·套间单元房能否分割应尽快统一规制
·去年全国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同比增长18.2% ·从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看婚姻法的立法瑕疵
·妻子为吓唬丈夫起诉离婚 丈夫正中下怀弄假成真 ·德国法律中关于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