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岁的山东人肖某,作为北京某企业管理顾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用诈骗的手段非法集资近20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6年。 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间,肖某作为北京某企业管理顾问公司负责人,在公司筹备成立和经营期间,谎称该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并以吸收股东入股合伙经营可获取高回报为由,诈骗被害人刘先生人民币88万元、冯先生人民币80万元、包先生人民币10万元及刘先生弟弟的1辆红旗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2005年4月,刘先生到丰台洋桥某大厦肖某的办公地点找肖某时,发现该处已经退租,打电话给肖某他也不开机,也找不到他人,刘先生发觉被骗,报了案。之后,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过程中,肖某辩称:公司的成立是刘先生提出的,其也参与了公司的经营,本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本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肖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没有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作为北京某企业管理顾问公司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筹备及经营期间,采取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肖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肖某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肖某对上述判决已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