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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范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
作者: 姚晨奕 吴爱民 发布时间:2008-01-11 11: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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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由该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试行)》近日在全省执行。这是江西省为了准确认定故意杀人死刑案件事实,进一步规范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等工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该文件对证据材料的收集作了严格要求,规定证据必须由法定主体收集,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以暴力取证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和证实犯罪的根据。 该文件对证据收集工作进行了细化,一是对现场勘验、检查、尸检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对相应证据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说明,并针对证据收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规定了应注意的事项。三是根据犯罪手段的不同对应当如何收集犯罪证据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四是对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讯问犯罪嫌疑人、组织辨认等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 该文件规定了审查证据时应当查明的范围,包括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是否列入清单或移送了复制件、证明文件;证据的取证主体、程序以及证据形式是否合法;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真实,是否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等。此外,该文件还明确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几种情形。 编辑:陈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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