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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质”式拆迁值得警惕
作者:胡伟   发布时间:2008-01-11 13: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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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丰城市在旧城改造拆迁中,要求公职人员说服亲属拆迁,否则,将受罚。在这场拆迁补偿与市场价格悬殊的拆迁中,有人被停职,有人被威胁停发工资(《中国青年报》1月10日)。

    可以说,这是一种“人质”式拆迁。公职人员有权从政府财政领取工资报酬,工作优秀的公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还可以得到提拔、晋升。这是公职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待遇。但不曾想到,丰城市政府在城市拆迁过程中竟然会以此为把柄,逼迫公职人员说服亲属违背意愿拆迁。丰城市政府也许已经意识到,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要想再按照以前那种强行的土办法来搞拆迁可能行不通,会遇到很多的阻力,要冒极大的风险和承担更大的责任。一是法律对公民合法财产给予了更充分的保护,特别是物权法的实施,更加有力地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违背拆迁户的意愿强行拆迁是违法的;二是强行拆迁违背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强行拆迁则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是不得人心的;三是公民权利的不断发展,使地方政府控制、约束人民群众的能力、范围缩小,群众敢于充分行使权利抵制地方政府的违法违纪行为。所以,地方政府对强行拆迁更加慎重。

    不直接面对拆迁户,而是威胁与拆迁户有亲戚关系的公职人员,将这些公职人员作为拆迁户的“人质”,逼迫拆迁户就范,在地方政府看来,这可能更有效地解决问题。这种“人质”式的拆迁方式避免了政府直接和拆迁户产生冲突和矛盾,又可以让拆迁户考虑到家庭的和谐稳定而“自愿”拆迁。这看似比强行拆迁更文明,实则,也是一种不人道的方式。如果地方政府让公职人员去做亲戚的工作是为了化解矛盾,促使拆迁户在合理的条件下自愿拆迁,那当然是好事。但如果地方政府开出不合理的条件,在拆迁户不能接受的情况下,威逼公职人员去要自己的亲戚“自愿”拆迁,则是不人道的。这不仅可能会引发拆迁户与公职人员之间的家庭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违背了科学发展观,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要防止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避免这种“人质”式的拆迁,关键是要让群众对涉及自己利益的拆迁问题有更大的发言权,让群众意见在拆迁中起到重要作用,而不是实际上由地方政府单独来决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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