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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审判特色 强化监督指导 山东法院审理国内商事案件统一编号
作者:张志华 发布时间:2008-01-11 15: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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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山东法院对国内商事案件编号工作作出重大改革——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下发的《关于确定国内商事案件编号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山东全省法院受理的国内商事案件都统一编立了商事案件案号。
商事审判是大民事审判格局下的一项独立的审判工作,在任务要求、裁判理念、审判方法、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独特的要求。山东高院2007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事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商事审判的业务范围,提出了国内商事案件统一编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这一意见,强化对全省法院商事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山东高院办公室日前下发通知,就商事案件编号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国内商事案件的范围,除最高法院明确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等由民事审判庭审理继续编立民事案件案号以外,其他国内商事案件都应当由商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并统一编立国内商事案件案号。商事案件的编号适用于编为2008年及以后新受理的国内商事案件,在此之前商事审判庭受理的案件,仍沿用以前的编号。 编辑:陈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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