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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均衡各方利益 嘉祥法院破产审理无震荡
作者:张志华 杨宽彪 发布时间:2008-01-11 16: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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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记者1月10日从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嘉祥县粮食收储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已于近日顺利审结,这是新破产法施行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破产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嘉祥县法院妥善处理了新、旧破产法在衔接与应用上的问题,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工作得到了职工、债权人和政府部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嘉祥县粮食收储公司是一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下属18个收储管理站和18个粮工贸经营所,共有职工1000余名。近几年来,企业严重亏损,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06年年底,嘉祥县法院根据该公司的申请,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进行破产清算。 新破产法实施后,法院及时指定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了破产资产和帐册、文书等资料。审理期间,法院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认定该厂的1笔连带债务为破产债权,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清算实际情况,认定1笔债权资产抵押不成立,2笔债权无优先受偿权,提高了破产财产的分配比率,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结合破产企业职工多,摊子大,情况复杂等实际情况,该院与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协商,妥善处理了职工安置、养老保险金交纳等遗留问题,稳定了职工情绪,保障了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在确认资产评估方案、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时,首先由破产管理人提出具体意见,交由破产合议庭初步审查,然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最后再由法院裁定确认。从程序上保证了破产清算各个环节公开透明,严谨规范,实施“阳光”破产。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破产管理人严格按照清算程序,圆满完成了各项破产清算工作,整个清算过程没有引发一起职工和债权人上访、信访,真正实现了无震荡破产。 编辑:陈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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