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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义务无偿转让财产 宣州一业主拒执被判刑
作者:骆玉生 金 松 发布时间:2008-01-11 17: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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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案,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蒋某与朋友杨某合伙建造铁壳船经营货运业务。之后,铁壳船因意外事故在长江水域沉没。2005年9月30日,蒋某与杨某对合伙期间的财务进行清算,达成终止合伙协议,由蒋某给付杨某6万元。后因蒋某不履行给付协议,杨某于当年年底向宣州区法院起诉,要求蒋某及时给付。宣州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蒋某给付杨某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该案宣判后,蒋某不服宣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9月5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年10月13日,蒋某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后,不愿意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却又担心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有的房屋。为逃避法院执行,自以为聪明的蒋某便与岳父等人商量后,于同月18日将其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的一套门面房无偿转让给了岳父,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6年10月30日,杨某向宣州区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12月25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蒋某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在之后的执行过程中,蒋某仅给付杨某1万元。因蒋某将门面房无偿转让他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无法兑现。 后申请人杨某向法院反映,蒋某将自己的门面房无偿转让给了岳父。法院根据杨某提供的线索,对蒋某的岳父以及其他人员进行了调查,发现蒋某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事实基本清楚,遂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为逃避义务,无偿转让自己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无法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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