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区高等法院特别重视审判队伍的建设。主要措施有:一、选调法官制定严格的标准。二、重视政治思想教育,经常召开批评与自我批评检讨会,要求法官永葆艰苦奋斗、廉洁办案的作风。三、重视法官业务学习。从1938年始,制定法官每天两小时集体学习业务知识的制度。从1937年至1942年举办过三期审判业务培训班。后延大专设法律系对在职法官轮流培训。四、从1942年起,高等法院规定各县所有裁判员、检察员、书记员各作法律论文一篇、普通论文一篇,并进行检查评比,奖勤罚懒。五、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时刻遵守“廉洁、明辩、公平、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十六字训条等措施,涌现出大量模范法官,如马锡五、奥海清、习仲清、党鸿魁等。 边区高等法院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一、司法机关分为两级,即边区高等法院和各县地方法院或司法处;审级也由原先的三级三审制改为二级二审制。二、从1937年至1939年,高等法院受边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1939年后,各级司法机关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各级参议会的监督和同级政府的领导,独立行使审判权。三、边区高等法院拥有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三种职能,检察机关设在法院之内,设有独立的司法行政机关。
(摘自《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十六字训条
廉洁 明辩
公平 正直
果敢 强毅
详细 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