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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城"火龙果保健品"非法传销案终审:四案犯获刑
作者:晨光 心田   发布时间:2008-01-15 09: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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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备受各界关注的“火龙果保健品”非法传销案,日前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两级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张鸣等四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25至2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在被告人张鸣的邀集下,被告人张鸣、陈金梅、王国芳、王保秀四人各出资2万元,在马鞍山市注册成立了安徽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农业科技咨询、服务、农产品销售。张鸣任经理,陈金梅、王国芳、王保秀任副经理。公司成立后对外宣称,只要购买其经销的火龙果保健饮料、保健酒等产品10件(价格5720元)以上,便可取得公司荣誉经理成员资格,比照去年返利情况,从次月起即可获得每月不低于200元的高额回报,且是永久的,并可继承、转让。在此高额回报的诱惑下,直到2007年1月,马鞍山市先后有80余人购买了2650余件火龙果保健品,金额达150万余元。马鞍山分公司将销售款汇往广西防城港市亿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由该公司按每份88元给予马鞍山分公司返利作为利润收入,被告人张鸣、陈金梅、王国芳、王保秀共获利1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张鸣等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并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鸣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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