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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之路"报道四:纠正"隋香案"让人民群众满意
作者: 张 娜    发布时间: 2008-01-15 09:49:35


    经过医院的精心治疗,隋香安上了假肢。图为隋香出院时向社会各界表示感谢。本报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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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10月5日这一天,对黑龙江省铁力市天红村6岁的农家女孩隋香来说,可谓祸从天降。她与小伙伴在未按安全标准安装的变压器附近玩耍时,被电击伤双手。其后有关单位互相推诿,隋香未能得到及时治疗,导致双臂烂掉脱落,成了没有双臂的孩子。从1989年起,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在铁力市法院和伊春市中院审理长达9年,未获解决。

   1998年3月2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对此案作了报道,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刚刚就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非常重视这件事,他要求有关单位迅速查办此案,同时致函媒体公开表明态度。最高人民法院迅速责成黑龙江省高院督促伊春市中院尽快执行再审判决,以保障受害人的生活和医疗需要;限时要求黑龙江高院督促伊春市中院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认真处理,并将此案通报全国各级法院。

   1998年3月24日,伊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再审判决,判决赔偿隋香各种损失共计167万余元。其中,铁力市电业局赔偿66万余元,铁力市石油公司赔偿50万余元,共计116万余元。4月13日,肖扬院长派员到医院慰问了隋香及家人,并送去慰问金。4月15日,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在集中教育整顿中要从群众反映裁判不公的案件入手,围绕案件查问题、围绕问题找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围绕责任抓处理。在这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期间,“隋香案”中造成严重超审限的办案人员、审判庭长、分管副院长等7名有关责任人都受到了行政处分。

   “司法公正”不是一句空话,它体现在法官审理的每一起案件上。法官在适用法律和执行判决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不公,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隋香案”便是一个典型。落实司法公正,除了要公正适用法律、及时执行判决外,在发生错误时,也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司法只有公正,才能赢得民心、符合民意。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重点解决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形象不好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批“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人民满意的好法官”脱颖而出,在人民群众中塑造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畏权势、维护法治的良好形象。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了民法通则与电力法的衔接问题,使有关人身触电损害赔偿的规定更加具体。

   作为一起被广泛关注的案件,“隋香案”的纠正不仅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也促使电力企业受到了警醒。人民法院关注民生、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树立了司法公正形象。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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