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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亩机动地擅自发包 572户农民状告村委会
鸡西中院辩法析理解纷争
作者:李波 王伟   发布时间:2008-01-15 16: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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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密山市某乡村的部分村民代表拿着一面写有“心系百姓、执法为民”的锦旗来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感谢鸡西中院的法官们维护了该乡村572户村民的切身利益。

     2002年11月密山市某乡村村民委员会为还外债,将该村的800亩机动地发包给外村农民李某,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十五年,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李某一次性向该村民委员会交纳了十五年的土地承包费275,000元。由于当时该村民委员会急于对外发包,在签订合同前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此进行表决,这也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2004年,国家决定在黑龙江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并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这一系列惠农政策使得原本种地赔钱变成种地大为有利可图。此时该村前些年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陆续回流索要耕地。但由于村民委员会已把村里的机动地对外长期发包,根本没有土地可补。

    2007年初,该村572户农民以村民委员会2002年发包土地给外村人李某时,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村民委员会与承包人李某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在一审审理中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承包人李某自2006年起每年每亩增加承包费127元,每年总计增加101,600元的承包费。后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自2006年起每年每亩土地增加承包费45元。李某不服,上诉到到鸡西中院。在中院民一庭,上诉人李某与572户农民的诉讼代表人的情绪都极为激动,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剑拔弩张。

    与之相对,承包人李某也称如果二审维持原判,他就采取极端措施,誓死捍卫自己的承包经营权,甚至要与对方玉石俱焚。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如果简单地就案办案,一判了之显然无法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无论怎样判决,都可能造成败诉方的矛盾升级。合议庭及时将案件审理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激烈反应分别向庭长张德永、主管院长李锋汇报,主管院长李锋提出力争调解、争取双赢的案件审理思路,并与合议庭认真研究,集思广益,拟定出一整套开展下步调解工作的具体方案。

    庭长张德永与合议庭一起与村民委员会主任朱某接触,向其指出如果法院判决,无论哪方败诉都不会就此善罢甘休,今后一个较长的时间内该村极有可能会陷入一场接一场的官司中无法脱身,更无法集中精力搞新农村建设。再者当初毕竟是村委会发包前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责任在村委会,因此村委会也有责任、有义务说服村民与承包人互谅互让,共存双赢。经过法官们入情入理的分析阐述,朱某表示回去一定好好作572户村民的工作,力争促使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合议庭在争取外援的同时,又与上诉人李某电话联系。一听说法院要调解,李某当即以农忙没时间为由回绝,主审法官民一庭副庭长王伟毫不灰心,而是不厌其烦地一次次挂通李某的电话,从拉家常开始,反复向其解释调解结案的好处。工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近一个月的时间,李某由最初的坚决不同意调解,转为有条件的接受调解,提出暂时不与对方见面,只同意法院进行“背靠背”调解。

   与村民委员会主任谈话一个月后,合议庭接到了村民一方发出的同意调解的信息。考虑到各方当事人均居住在密山市的偏远乡村,来鸡西中院往返二百余里交通不便,且费用支出较大,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合议庭研究决定通过电话调解。从此,主审法官王伟开始了隔三差五频繁给各方当事人打电话的漫长调解之路,每一次通话时间都在20分钟以上,她耐心向各方讲解法律以及最高法院制订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设身处地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与他们一起探讨案件处理的可行性方案,与当事人交朋友,让他们相信法院是真心要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从而逐步取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信任,纷纷向法官说起了心里话,从而了解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顾虑所在,为下步具体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后,合议庭开始逐渐将法院调解的具体思路慢慢渗透给各方当事人,使得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处理有了一个较为理性的心理预期,当双方提出各自的调解方案后,法官随后指出各自提出的调解方案存在的不足之处,让他们自行修改方案。当双方的差距缩小到每亩仅差5元钱时,合议庭开始把各方的调解方案向对方披露,又通过一番艰苦的讨价还价,终于使得各方同意自2006年起每年每亩土地增加承包费30元。随即,2007年11月18日下午,合议庭约各方当事人到中级法院作调解笔录,未料新的问题又出现了,上诉人李某临时反悔,不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经过庭长张德永及合议庭的反复工作,李某终于同意按原定的方案办,但各方又对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争论不休,经过一轮又一轮的“背靠背”调解及“面对面”争论,直到当天接近晚6时,各方当事人才终于在调解笔录上签字。

    为了各方今后再无纷争,主审法官强调只有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合同的内容并与上诉人李某签订补充合同后,法院才能下发调解书。

    2007年12月22日该村召开了村民代表和诉讼代表参加的会议,集体表决通过了补充合同的具体内容。当主审法官得知此次会议仅有记录,但却没有让与会代表签字的情况后,及时联系村民委员会,要其会后分头找代表签字。之后,通过当事人反馈的信息,合议庭了解到各方当事人对补充合同的个别用语及说法争执不下,又通过与各方的的电话联系,对双方如何签订补充合同进行了指导。12月28日,各方当事人在合议庭的见证下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充合同,随后中院向各方下发了调解书。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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