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定州市一沙场的股东王月辉无意中在沙场,发现一把战国时期的青铜剑,并最终将其献给了博物馆。沙场其他股东以宝剑是在沙场里发现的,应由沙场集体处理为由,集体决定免去了王月辉价值20余万元的股份。(1月16日《河北青年报》) 从事件的过程来看,王月辉有处理不当的情况。青铜剑是在沙场发现的,而沙场是众人集体承包的,王月辉只是股东之一,如何处理这一文物,应由众股东集体决定,不能王月辉自己说了算。纵然是其他股东听说文物贩子出100万元,收购这把青铜剑,不愿将青铜剑献给国家,王月辉也应该向文物或公安部门报告,寻求既合法又合理的帮助。现在王月辉将文物献给了国家,博物馆给王月辉颁发了荣誉证书,荣誉完全成了王月辉一个人的,其他股东自然意见很大。特别是王月辉自己决定放弃文物部门依法给予的物质奖励,也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但是,王月辉将文物献给国家的举动,无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如果王月辉不将青铜剑献给国家,而是将其卖给文物贩子,那就触犯了法律,是要受到惩处的。看来沙场的其他股东不懂《文物法》,有必要学习一下。
其他股东不懂法更表现在对王月辉个人财产的侵犯上。其他股东集体决定免去王月辉全部股份,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月辉作为股东之一,其个人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要说他将文物献给国家没有错,即使他有不正当行为,其股份也不能随便就被免去。股东们应该知错就改,立即恢复的股份。否则,王月辉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在沙场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