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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优先途径
——论法院文化建设
作者:姜 旭   发布时间:2008-01-18 15: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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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提要:

    文章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主题论证了法院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并提出了法院文化变迁中的路径依赖规律,论证了在此规律下如何进行法院文化建设。

    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优先途径就是加强法院文化的建设

    管子曰:“法律政令者,吏民之规矩绳墨也”,也就是说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则,是是非曲直的尺度,是定纷止争的标准,同时法律是一种抽象性规则,其与具体案件的衔接主要在于法官如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之中,以其固定性的规则去应对变动不居的人,纷繁复杂的事物,做出对当事人利益重新认定的判决。这个以法官行为处分当事人利益的判决能否让当事人接受便是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司法公信力是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客观评价,公信力与公正互为表里,不可或缺,目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有多方面,其制约因素包括来自司法本身的与司法之外的多方面的因素。

    文化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协调社会群体关系、满足精神需求的一种社会生存和发展方式。经济是社会的“形”,文化则是社会之“神”。西方国家由此将经济力看作“硬实力”,将文化力视为“软实力” [[1]]。法院文化包括两个方面:“硬件”和“软件”。“硬件”是法院的形:标识、法袍、法槌、和法院大楼及其设施环境等物质表现;“软件”是法院的“魂”,是指法官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司法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价值观念、思维定势、行为准则。法院文化好比一条河流,法官则是这条河流中的水滴,河流左右着水滴的方位与流向,法院文化左右着法官的审判,左右着司法公正与司法的公信力。法院文化建设主要是指“软件”建设,她是司法公正的“软实力”,如果提升了这个“软实力”就等于提升了司法公正的水平和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优先途径就是加强法院文化的建设。

    二、法院文化的变迁 “路径依赖规律”的理解及法院文化对法官的灵魂触动与洗涤

    法院文化可分为先进的法院文化与落后的法院文化,先进法院文化是符合社会法治文明趋势的文化,它为法治社会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先进法院文化的气候下,法官忠实于法律,严格独立执法成为一种习惯和行为规则。落后的法院文化是指那些与法治社会发展背道而驰的思维惯性、违背科学的思想。如果落后的法院文化笼罩在法院上空,那么法官独立执法、为法律的公正鞠躬尽瘁就会被视为另类,人情裙带、长官权威就自然被认为是一种习惯。落后的法院文化严重威胁着司法公正、吞噬着法律的灵魂。  

    塑造法院文化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长期有意识地建构和积淀。法院文化可以认为是非正式制度。这种非正式制度可分为两类:一类就是法官在长期的接触交往中通过相互模仿、选择而稳定下来的代代传承的理念、价值观。另一类并不是长期演化而来的,是适应于短期的特定环境的,它从产生到消亡可能时间很短,但却大量存在于司法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惯例等。

    其实法院文化的变迁存在着“路径依赖规律”。法院文化的变迁受文化的初始状态的约束即文化变迁受文化遗产的影响,就是说今天的法院文化的选择,受历史因素的影响,今天的选择又影响未来的法院文化发展方向。由于路径依赖可以使初始的文化向自我增强、效率递增、司法公信力加强方向发展,也可以使初始的文化向自我退化、效率递减、司法公信力减弱方向发展,还可以向中性状态发展。路径依赖是一个互动过程:是司法实践与法理的互动,也是知识集合、行为集合的互动,还是人与组织、组织与文化的互动。路径依赖关注历史偶然事件对未来文化方向选择的影响。在某一时刻能够在博弈中抓住小概率事件的决策人是重要的,路径依赖反映法院文化变迁是一个适应性的学习过程。

    这个过程不能理性地加以构造,只能在人的心智中加以复制。在法院文化变迁的路径上认知要素和意识形态对法院文化演化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而创新可以使路径出现拐点或发现新的路径。难道,法院文化不是这样吗?一个院长走了,老法官们退了,可是长久形成的法院文化还在制约着法官们的行为,先进与落后的法院文化都在届届届相传,代代相传。由于有了文化变迁中的路径依赖,一个先进的法院文化的形成,它能影响到几代法官的行为。而落后的法院文化的危害之大无法估量,落后、任人唯钱、腐败的法院文化,对法官队伍的伤害体现在对法官灵魂的戕戮,弥补灵魂的创伤是最难的,改变它任重而道远。落后的法院文化制约着法官的独立审判。恩格斯说“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落后的法院文化使得法官失去了“自由”即“心证”的自由。法官本身的文化素质也很低就没有力量排除来之各方的干扰,各方的牵制,达不到超然的境界。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法官没有深厚的文化修养的保护,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则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2]]。

   长期演化而来的法院文化,由于是代代传承而来,故处于该文化下的法官,刚刚踏入法院的门槛,就接受其灌输、熏染和影响。依据心理学规律,长期被影响特别是从一开始做法官就被影响而接受的东西要从意识中被清除或改变是困难的也是长期的,受此类法院文化制约的法官可能很少从理性角度考虑遵守它,而只是一种潜意识,很多时候是应该遵守它,却不知道也不想知道为什么应该遵守它。这是一种不自觉的心理活动,具有非理性的特征,它不是一种理性的随机选择,而是一种习惯心理在特定环境刺激下所做出的行为复制;它没有缜密的逻辑推理形式,仅仅靠一种稳定的心理定势和法官们长期实践活动形成的习性及取向,来判断主体与对象存在的关系。这种长期演化的法院文化,由于个体在遵守时缺少理性的权衡,而可能仅仅是直觉的价值观上的判断,所以很难用成本进一步划分,因为有时遵守一些文化习惯的成本可能远远大于收益,但是它却仍能被法官们所接受和遵守,反而抛弃它或用效率更高的文化替代它,却会给法官们带来更大的冲击或心理的痛苦。从效用论的观点来看,改变后的文化造成法官们效用降低,尽管他们的收益可能更高。这种心理反应机制影响到文化变迁上,就会阻碍更有效率的文化的生成。长期演化而来的法院文化——非正式制度对正式规则实施效果的重要性已被多数学者认识到,忽视法院文化而生硬地移植正式制度是毫无效果甚至是适得其反的,在某种程度上真正决定制度绩效的是以个性化知识为基础的法院文化。归根到底,法院的正式制度是依据非正式制度——法院文化设计出来的,或者是从法院文化演化而来的,因而法院正式制度与法院文化之间是紧密连成一体的,犹如有机体那样,脱离了母体的器官再无法行使其原有职能,若进行移植,排斥是不可避免的。正式制度的变迁必然要求非正式制度的相应改变。但经过长期演化形成的非正式制度要促使其发生变迁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自上而下地推进这一转变往往是困难的,而不同制度之间的碰撞、比较和自由选择更易于使其变迁,而且变迁的方向一般也是合理的和有效率的,因此,提供一个变迁的环境优于提供一个变迁的路径[[3]]。因此,要使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要提供一个先进的法院文化环境,使法官时刻在一个净洁的、先进的文化环境中洗涤灵魂。

    三、培养和塑造先进法院文化的路径依赖

    文化心理、文化水平作为一种个体心理特征,运用到实践中,体现在行为上,就是一种能力。法院文化蕴含了法官群体的司法意识、司法理念、司法技能、知识修养、道德操守、精神追求、行为方式等一系列的职业涵养、职业气质及职业氛围。这种文化状况体现在每名法官身上,就是一种综合素质;体现在审判实践中,就是司法能力——“软实力”。所以,“这种软实力”正是法院文化的一种凝练,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而法院文化建设正是塑造或提升这种“软实力”——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优先途径。

    培养和塑造先进的法院文化首先要有具备先进文化素养的领导者。法院院长是法院文化变迁中创造拐点或奇迹的人物,其努力和决策会把法院的文化带入一个效率递增、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成长路径。

    培养和塑造先进的法院文化要提高法官的素质。要求法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牢固树立独立、公正、平等、公开、高效、文明的司法理。这种司法理念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先决条件。

    在这个前提下要对法官要进行培训、考核,督促其夯实法学理论功底,提高法律知识水平、提高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娴熟的审判技术运用能力,积蓄广博的科学知识、丰富社会人伦经验和审判经验、提高法律适用的能力等。这些能力,本质上就是一种文化品味和知识水平;从实现路径上说,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学习培训、调查研究、经验总结、学术交流、业务研讨等文化活动来培养和造就。

    培养和塑造先进的法院文化要求法官具有优秀的人文品质。这些优秀品质是:以公正为荣、为正义献身精神,独立思考、敢于负责的品质,同情弱者、乐善好施的情感,刚正不阿、执法如山的一身正气,这都是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人文品质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健康向上的法院文化的陶冶,依赖于丰富多彩、生动活泼文化活动的感染,依赖于富有感召力的高品位、高格调精神文化氛围的熏陶,从而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审判情趣、精神品味和人品修养。

    培养和塑造先进法院文化要造就职业化法官队伍。培养学者型法官、建设学习型法院。对法官的系统化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相结合,通过创办自己的刊物、网站、论坛等方式,为法官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搭建平台,营造良好的法院文化氛围。使法官在这种文化氛围内既感受到环境对自身言谈举止和行为的约束,也感受到在这种环境中工作精神上的愉悦和尊荣。在法院内部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提倡“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领导的示范作用,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博学、终生学习、注重研究的良好风气,努力将法官塑造成为品格高尚、学识渊博、公正睿智的社会精英。

    总之,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进行法院文化建设。通过院长统领的法院文化建设,可以使落后的法院文化跃迁到先进的法院文化路径上。进行法院文化建设要掌握这个路径依赖规律,一个先进的法院文化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要做长期不懈的努力。一旦形成先进的法院文化,它会沿着效率递增司法公信力加强的路径发展。

[1] 汪丁丁《走向边缘———经济学家的人文意识》三联书店,2000.165

[2]叶三方《法院文化的作用》《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6(9)51-52

[3] 赵晓  《路径依赖》《财经时报》  2005年4月1日

作者单位:江苏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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