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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尼桑天籁2个月发生恐怖自燃 东风日产被判赔偿25万余元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1-19 1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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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王先生新买的一辆尼桑天籁车才2个多月就发生了自燃,造成车辆全部烧毁。于是王先生将该车的销售公司“中汽雷日”和生产厂家“东风日产”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 “东风日产”承担责任,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58663元,“中汽雷日”不承担责任。

    2006年8月8日,王先生在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生产的黑色尼桑天籁牌轿车。2006年10月13日,王先生将此车停放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东山坡一里5号院3楼西侧。夜里2点54分,车辆突然发生火灾。由于王先生不在现场,邻居报了警。公安机关和消防人员前往现场将火扑灭。但王先生的车已经被全部烧毁。

    2006年10月27日,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做出了技术鉴定报告,结果是:熔痕均为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2007年10月30日,消防队出具认定书,对火灾原因做出认定,结论为:经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及技术鉴定报告,认定此起火灾原因系汽车发动机机舱电气故障所致。

   由此,王先生认为车辆发生自燃是因车辆本身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瑕疵引起的,故提起了诉讼,要求中汽雷日公司和东风日产公司连带赔偿车价款、增值税、保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1万余元。

    在法庭上,中汽雷日公司辩称,车辆着火的原因和本身车辆质量没有关联性。东风日产公司辩称,王先生提供的消防局的技术鉴定报告及火灾原因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在检材时,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确认,鉴定报告和基本常识相冲突,而且鉴定报告也没有送达给东风日产公司。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本案王先生的车辆烧毁事故,消防部门确认起火原因,系汽车发动机机舱电气故障所致。现东风日产公司对技术鉴定结果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故法院对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2007年10月27日作出的技术鉴定报告及消防支队2007年10月30日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予以采信。王先生在此次事故中所造成的合理损失,东风日产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应予赔偿。王先生要求赔偿车内烧毁人民币9000元及他人车辆修理费,无据佐证,法院不予认定;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以支持。王先生被烧毁的车辆系非营运车辆,其在车辆烧毁后租赁汽车的费用,不是本次事故直接的经济损失,其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先生要求雷日公司与东风日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东风日产公司赔偿王先生购车费228800元、车辆购置税19555元、机动车保险费5133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1050元、机动车登记费125元、鉴定费4000元。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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