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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欲用汽油烧毁房屋 法官深夜执行和字当先
作者:唐明生 廖书斌 发布时间:2008-01-21 15: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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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江华县人民法院圆满执结一起涉诉涉群体性事件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及时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平息了一场恶性事件,为社会稳定增添了和谐的音符。
2005年9月26日,被执行人王某驾驶的四轮农用车在广东省连州市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七伤。经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应负刑事责任,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承担死者家属和伤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王某应赔偿死者刘某家属经济损失25万余元,赔偿伤者李某(下身瘫痪)医疗费用等16万余元。 因该案的当事人均在江华县码市镇,2006年8月30日,连州市人民法院将此案委托江华县人民法院执行。江华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该案中,4次找被执行人王某及家属执行,同时还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但王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并想方设法转移财产。为此,江华法院对王某司法拘留了15日。申请人李某在仅得1000元赔偿款、治病无钱的困境下多次向县委反映,该案被列为涉法上访案件。 2008年1月11日,申请人李某及族人50多人准备了两桶汽油要强行住进被执行人王某家中,若王某阻拦,他们就准备把王某的房屋烧毁。王某一方也找人商量对策,群体性纠纷事件一触即发。执行法官连夜赶到120公里之外的码市镇,排除严寒和疲劳,和镇政府的干部分别找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做工作。双方矛盾已深,思想工作一时难以做通。申请人李某放言若凌晨1时还拿不到钱就准备“采取措施”。 为稳住李某,执行法官答复李某第二天对被执行人王某的房屋采取强制搬出措施。稳住申请人后,执行法官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又继续耐心细致地对被执行人王某说法律,讲道理。经过6个多小时的说服教育,到了次日凌晨2时,王某终于认识到自己不履行法院判决于法于情于理都是错误的,遂要求与申请人和解。天亮后,执行法官趁热打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给付申请人李某赔偿款12万元顺利执结该案。 编辑:崔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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